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目的
为进一步明确机动车辆进出厂管理流程,提升机动车辆入厂作业安全管理水平,确保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持续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管理职责
属地车间(部门)负责人负责本区域内车辆包括原材料运输车辆、成品运输车辆、内部配送车辆及其他公务车辆等的行驶路线、行驶速度的管理。
采购部、供应部负责危险化学品车辆及送货车辆的合规性管理。
物资仓库部负责备品备件车辆的进厂全过程安全管理。
车辆装卸管理部负责三、四号门进出车辆的登记、检查确认及相关人员管理。
督察部(门卫)负责一、五号门进出公司车辆安全检查及登记管理。
安全部负责不定期对进出厂车辆合规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管理要求
原料、产品车辆进出厂区:
1.1原料、产品进出车辆必须在企业门卫处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车辆车牌号、车辆所属单位、驾驶员姓名、驾驶证号、运输物品名称、数量、进出时间等信息。
1.2所有进出车辆司机必须佩戴合格安全帽、防静电服,禁止携带烟、火、手机、液化气罐、热水壶等易燃易爆、易产生静电及盛水容器等物资进入厂区,相关物品可放置门卫处存放。
1.3进出车辆必须安装防火帽并保证防火帽处于关闭状态。
1.4进出车辆排放应不低于国五(重污染天气进出车辆排放不低于国六)并保证车辆静电接地线正常、车辆工具箱内无易燃易爆品、车辆技术性能完好无隐患。
1.5进入企业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具备相应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从业资格证。门卫人员应认真核对相关证件,证件不符或不全者禁止进入。
1.6所有进出车辆不得超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紧急切断装置、导静电拖地带需保持完好可用状态,灭火器配备齐全。
1.7原料及产品运输车辆入厂后,按照公司管理流程与管理路线进入厂区,按岗位值班人员要求停在相应的作业位置,并按要求切断车辆电源总闸、将启动钥匙交于岗位人员管理。
1.8运输车辆出现故障的,未经岗位人员同意不得在厂区内使用易燃、可燃液体擦拭车身、不得进行车辆检修作业活动。
1.9运输车辆因手续办理、等候排队、等候采样等作业环节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的,门卫值班人员应及时现场向驾驶员进行沟通解释,说明异常情况的原因并征得理解;当出现无法协调处理的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原料采购部或安全总监报告。
施工机械车辆进入罐区、装置区等易燃易爆危险区域:
2.1入厂作业机动车辆(起重机等)应车辆技术性能完好、证照齐全;施工机械等车辆需在门卫进行登记,填写车辆进出登记表后方可进入厂区。
2.2施工机械等车辆进出厂区需由公司内部相关人员的引领方可在厂区内行驶。
2.3属地车间需对施工车辆进行二次检查确保车辆未携带违禁物品、防火帽处于关闭状态。
2.4进入罐区、装置区爆炸危险区域的施工车辆需由责任部门指定行车路线。
2.5初次进入罐区、装置区施工车辆施工人员需确认是否经过安全部安全培训,取得入厂证。
2.6进入罐区、装置区施工车辆不得随意停放、启停,必须经过现场人员同意才可操作。
2.7进入罐区、装置区施工车辆排放应不低于国三(重污染天气进出车辆排放不低于国四)。
机动车辆在厂区道路行驶过程中不得超车。
机动车辆在厂区主干道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km/h;机动车辆进出门口、上下地中衡、倒车及在原料卸车、产品装车区域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km/h;施工车辆进入生产现场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km/h。
遇到大雨、大雪恶劣天气的,机动车辆在厂区主干道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km/h。
机动车辆在厂区内行驶总高度不得超过5m;确需超高的需全程有专人监护行驶。
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等不受该制度的限速规定。
考核管理
1.属地负责人未按要求引领车辆,未按规定速度、路线行驶,考核属地负责人(值班主任)2分/次。
2.门卫未按要求对车辆进行检查、未核实车辆相关信息入厂的,考核部门负责人5分/次。
3.入厂车辆未经门卫登记或检查的,车辆携带盛水容器、烟火、手机进厂的,入厂车辆车况有明显缺陷未发现的,考核督察部或车辆装卸部负责人5分/次。
4.出现机动车辆司机情绪异常现象后,门卫值班人员未积极沟通或未及时汇报的,考核督察部或车辆装卸部负责人10分/次;因现场管理不力、管理不及时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考核督察部或车辆装卸部负责人10-30分/次。
5.机动车辆在厂区内超速、超高行驶的,考核承包商安全文明施工费100-500元/次;机动车辆不按指定路线行驶的,考核承包商安全文明施工费500元/次;因机动车辆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公司设备设施损坏的,承包商照价赔偿并视情况考核承包商安全文明施工费500元/次;因机动车辆原因造成突发事件(事故)的,考核相关方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