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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2025年保险考试-保险知识培训考试近5年真题荟萃附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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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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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保险考试-保险知识培训考试近5年真题荟萃附答案

第I卷

一.参考题库(共80题)

1.根据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原理,下列保险合同中,不适用代位追偿原则的一类合同是()。

A、人寿保险合同

B、财产保险合同

C、医疗费用保险合同

D、责任保险合同

2.保全办理中,各类申请书应“正确”、“完整”填写,重要项目不得涂改,其他内容出现错误时,需资格人在涂改处签字确认,单张申请书涂改不得超过2处。

3.海运提单是()

A、运输合同

B、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收据

C、提货凭证

D、可抵押的单据

E、物权凭证

4.请简述责任保险的承保对象。

5.保险充分体现了“一人为众,众人为一”的思想。这说明保险具有()

A、经济性

B、互助性

C、科学性

D、商品性

6.一般实物商品比较,保险产品的特性包括()

A、有形性

B、交易具有互利性

C、具有机会性

D、目的性

7.即使已过宽限期,人身保险的投保人仍未能按时缴纳保险费时,保险合同的效力状态处于()。

A、终止

B、中止

C、停止

D、继续有效

8.《维斯比规则》在哪几个方面对《海牙规则》作了修改?

9.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A、保险事故发生时

B、保险合同生效时

C、保险理赔时

D、保险合同订立

10.财产保险一般是长期保险。

11.某集团公司(下称原告)以每吨2015元人民币的价格购进2479.895吨豆粕,需从大连港经水路运往广州黄埔港。 1992年8月27日,原告将货物运进大连港。 因某保险公司下属支公司(下称被告)与大连港有长期代办保险业务合同关系,大连港收到原告货物后,即于28日在《水路货物承运登记单》上加盖了被告的保险印章,并通知原告缴纳保险费。 原告按每吨1500元人民币的保险费对2479.895吨豆粕(共计39606件)向被告投保了综合险,保险总之额3719850元,并支付了保险费人民币13019元,保险合同条款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摘要)规定。 该批货物于1992年8月28日开始装船。 8月30日凌晨天降大雨,因承运船第八舱液压管爆裂,致使舱盖不能关闭,造成原告已装船货物被雨淋湿。 原告要求承运人卸下381件,并告知被告货被雨淋,要求被告上船对剩余货物是否需要卸下船进行检验确认。 被告经查验,没有提出卸货意见。 当日,承运人按《运规》规定向原告出具了“8仓货物被雨淋湿,已卸下381件,余货水湿不详”的货运记录。1992年8月31日,该批货物装船完毕后即运往广州黄埔港。 9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单》。 船抵广州黄埔港,因泊位紧张,一直在锚地等泊,同年9月30日才靠泊卸货。 根据黄埔港理货公司理货证明和黄埔港货运记录记载,所卸下货物有6932件水湿现象,其中有370吨豆粕发生霉变。 原告即通知被告赴广州黄埔港查验货损情况。 被告派员赴黄埔港查验后,要求原告尽书采取各种补救措施,迅速处理受损货物,避免扩大损失。原告即将受损严重的370吨豆粕以每吨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出。 按投保额扣除残值后,原告损失33万元人民币。事后,原告按保险合同约定向被告索赔,被告以货损事故系承运人责任造成的为理由拒赔。 1993年6月8日,原告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自原告货物进大连港投保货物运输时,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原、被告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损失的后果是客观真实的,发生了保险范围内的货损事故,被告理应负赔偿责任。 要求被告赔偿130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货损是由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的,按有关规定,在限额内应由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超过限额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予补偿。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保险单》是在1992年9月3日,货损发生在出单之前,发生货损时,保险合同还没成立。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按保险合同赔偿损失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运用相关理论知识评析此案

12.与其他财产损失保险相比,海上保险所独具的特点有哪些?

13.请简述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

14.下列属于分红保险的盈余来源的是()。

A、预期利润

B、保险失效

C、投资收益及资产增值

D、意外加倍给付额与实际给付额的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