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保附加神州行2.0(尊享版)两全保险产品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本说明书所载资料,包括投保示例部分,仅供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
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二、产品特色
身故全残有保障,届满健在领满期
本产品作为太保神州行2.0(尊享版)两全保险和太保附加神州行2.0(尊享版)意外
伤害保险的补充,保险期间内提供身故和全残保障,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可领取
约定基本保险金额作为满期金。
三、投保范围和保险期间
1、投保范围
本产品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18周岁至60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本公
司的规定。
2、保险期间
本产品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附加险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
24时止。
四、保险金额及保障责任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产品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的基本保险金额根据投保年龄、交费期间等确定。
2、保险责任
在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按以下约
定承担保险责任:
(1)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附加险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附
加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金额
残时的到达年龄
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交
40周岁及以下
费期数×附加险合同的实际交费期数×160%
41-60周岁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交
费期数×附加险合同的实际交费期数×140%
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交
61周岁及以上
费期数×附加险合同的实际交费期数×120%
在任何情况下,“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
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不再给付。
五、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附加险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
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附加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
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附加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
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附加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
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附加险条款“2.4责任免除”外,附加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
见以下条款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2.3保险责任”、“6.1合同终止”。
六、保险费的交纳
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采用限期年交(即在交费期间内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