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保鑫相伴(A款)终身寿险产品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本说明书所载资料,包括投保示例部分,仅供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各项内容均
以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二、产品特色
1、保障稳:身故利益覆盖终身,18岁-75岁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享额外保障,一生呵护;
2、保额增:有效保险金额每年按2.5%逐年递增,持续终身,有效缓解市场波动;
*
3、规划活:提供减保、保单贷款等功能,灵活规划,从容无忧;
4、指定传:可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明确受益顺序和份额,随投保人的心愿规划传承。
*注:保单贷款及减保要求详见保险条款。
三、投保范围及保险期间
1、本产品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范围为0周岁(须出生满30天)至75周岁。
2、本产品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四、保险金额及保障责任
1、基本保险金额
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基本保险金额根据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保险费交费期间和保险费金额等因素确定。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基本保险金
额减少,本公司将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投保人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
现金价值。
投保人每年累计申请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合同生效时基本保险金额的20%。基本保险金
额减少后,合同保险费不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
2、有效保险金额
合同生效时的有效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每满1个保单年度,有效保险金额按约定的额度增加
一次,增加额度为前一个保单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的2.5%。
若发生基本保险金额减少或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其他情形导致有效保险金额变更的,合同的有效保
险金额按基本保险金额减少比例或本公司约定的其他情形相应调整。
3、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日后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
(1)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本公司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且处于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不含)之前,本公司按以
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比
例;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对应比例
40周岁及以下160%
41-60周岁140%
61周岁及以上120%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且处于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之后,本公司按以下
三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比
例;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对应比例
40周岁及以下160%
41-60周岁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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