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保团体定期寿险(2023版)
产品说明
一、重要提示
本说明所载资料,包括投保示例部分,仅供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各
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二、投保范围及保险期间
1、投保范围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可为其团体
成员及成员父母、配偶、子女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团体属于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
而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可以是特定团体中的自然人。
投保时,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及成员父母、配偶、子女须符合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投保
条件。
参保的团体成员为主被保险人,随其参保的成员父母、配偶、子女为连带被保险人,除
特别指明外,合同所述被保险人均包含连带被保险人。
2、保险期间
本产品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保险期间在保
险单上载明。
三、保险金额及保障责任
1、保险金额
合同的重大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额、其他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额、意外身故或全残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身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因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导致身故
或全残,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重大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身故保险
金”或“重大疾病全残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该被保险
人对应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身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全残保险金”,本公司对
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其他疾病身故保险金或其他疾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因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
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其他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额给付“其他疾病身故保险金”或“其
他疾病全残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
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其他疾病身故保险金”或“其他疾病全残保险
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身故或全
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
任终止。
四、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
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9)在合同生效之前被保险人已患有的且已知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在合同等待期内被
保险人确诊的相关疾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
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
公司向该被保险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