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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太保附加投保人意外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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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5 页
更新时间:2025-05-19
总字数:约6.15千字
文档摘要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保附加投保人意外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产品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本说明书所载资料,包括投保示例部分,仅供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

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二、产品特色

投保人交费灵活选择,被保险人无惧保障中断

本产品交费期间支持2年交至29年交,可附加在我司多款长期保险产品上,投保人因

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后,可豁免后续的应交保险费,本公司继续承担被保险人在剩余保险期

间内保障。

三、投保范围和保险期间

1、投保范围

本产品接受的投保人投保时的年龄范围为18周岁至65周岁。

2、保险期间

本产品的保险期间自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险合同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

四、保障责任

1、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本产品提供以下保障:

(1)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因遭受意外导致身故或全残,按以下约定豁免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终止。

自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下列

保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

①主险合同;

②附加在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指定附加险合同。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2)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非意外全残保险金:

投保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

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按如下约定金额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非意外全残保险金,

附加险合同终止。

40周岁及以下,给付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160%

41-60周岁,给付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140%

61周岁及以上,给付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120%

以上具体内容以产品条款为准。

五、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豁免保险

费的责任:

(1)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投保人故意自伤,或自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

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投保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投保人猝死;

(8)投保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9)投保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10)投保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11)投保人怀孕、流产、堕胎、分娩(含剖宫产)、异位妊娠、避孕、节育绝育手术、

治疗不孕不育症、产前产后检查,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

(12)投保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

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投保人身故的,附加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的继承人退还附加

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投保人全残的,附加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附加险合同保

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非意外全

残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投保人故意自伤,或自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

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投保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投保人身故的,附加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的继承人退还附加

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