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文件名称:太保鑫红利2.0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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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7 页
更新时间:2025-05-19
总字数:约9.85千字
文档摘要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保鑫红利2.0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本产品为分红保险,保单持有人可以保单红利的形式享有公司分红型保险产品的盈余

分配权。未来的保单红利为非保证利益,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将随分红保险的投资和实际

经营情况发生变动,敬请注意。

2、本说明书所载资料,包括投保示例部分,仅供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各项内容

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以及实际红利分配为准。

二、产品特色

1、一次交费,攻守兼备

一次性交费,客户获得固定满期保险金的同时也享有红利分配,是家庭财富管理的优选工具之一。

2、人身保障,周全呵护

合同有效期内提供身故或全残及民航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障,若被保险人遭遇不幸,最高可获得

320%已支付保险费的保险金给付;被保险人平安生存至满期,则可获得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的满期保险金。

3、资金安全,周转灵活

可保单贷款,灵活周转,为财富增值再助力。

4、参与分红,稳健增值

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的业务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客户可以每年分享公司专业经营的成果。

红利可留存在本公司,享受累积收益,满足客户财富管理需求。

三、投保范围及保险期间

1、本产品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70周岁。

2、本产品的保险期间为5年。

四、保险金额及保障责任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产品按份计算,每份的基本保险金额根据投保年龄等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

致身故或全残:

①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本公司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

终止:

a)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b)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②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本公司按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乘以被保险人身故

或确定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到达年龄对应比例

40周岁及以下160%

41-60周岁140%

61周岁及以上120%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投保人根据

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民航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民航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自进入航班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

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

按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2倍给付民航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民航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3)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在任何情况下,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民航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民航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和满

期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不再给付。

五、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