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文件名称: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服务规范.doc
文件大小:218.98 KB
总页数:11 页
更新时间:2025-05-19
总字数:约5.32千字
文档摘要

14-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服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服务,提升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的服务水平,实现运营服务专业化、规范化,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公共租赁住房运行管理标准》(JGJ/T433—2018)等规章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各级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运营服务。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公租房运营服务主体是指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开展公租房运营服务的事业单位、国有投资主体或物业公司;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运营服务的承接主体。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公租房运营服务工作;市、州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公租房运营服务的监督等工作;县级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公租房的监管等工作;公租房运营服务主体负责公租房日常运营服务工作。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公租房运营服务主体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房源接收、租住服务、入户巡查、租金收缴、维修服务、安全监督、物业服务、档案建立、综合服务、增值服务等。

第六条?公租房运营服务主体应建立健全岗位管理、培训教育、财经纪律、日常管理、激励考核等规章制度。

第七条?公租房运营服务主体应遵循就近、便捷的原则,根据公租房规模设置公租房服务站点,实行划片服务;在办公服务场所或门户网站设置公示栏,公开公租房相关政策、办理流程、租金标准、服务事项、维修受理、投诉电话及需要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房源接收

第八条接管房源前,公租房运营服务主体应配合住房保障部门、产权人做好查验工作。房源查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竣工验收情况;

(二)水、电、气、通信、有线、电梯、消防等公共设施配备情况;

(三)室内设施设备情况;

(四)室内外环境及安全防护。

第九条查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移交方并督促整改;已聘请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服务的,应与物业服务企业一同进行查验。

第十条公租房运营服务主体应建立公租房、小区设施设备台账,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楼幢、房号、面积、结构形式等相关信息的公租房台账,做到“一房一档”;

(二)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台账,做到“一区一档”。

第四章租住服务

第十一条公租房运营服务主体办理租户入住手续时,应核对配租家庭的资格准入凭证及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公租房运营服务主体应会同物业服务企业与配租家庭进行入户查验,查验房屋主体及配套设施设备的完好程度,水、电、气、暖等计量装置数据,并签字确认。经查验无异议的,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三条?公租房运营服务主体应根据租户合同期限情况,在合同到期前三个月,提醒并组织配租家庭提前准备并收集资格复审材料,配合住房保障资格审核部门进行资格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办理租户合同续签或退出手续。

第十四条?公租房运营服务主体应实行24小时响应制度,制定入户巡查计划,做好巡查记录并建立巡查台账。每户每季度巡查不少于1次,对独居老人、行动不便残疾人、身患疾病独居人员等特殊住户采取不定期敲门问询或入户访问等方式巡查;入户巡查事项主要包括:

(一)是否存在转租、转借、经营、长期闲置、擅自调换等;

(二)是否存在违章搭建、改变房屋用途、擅自拆改房屋结构、违规装修等;

(三)是否存在侵占公共空间、损坏公用设施、私接乱拉电

线、电动车入楼、飞线充电、楼道堆放杂物、阳台外沿摆放花盆、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堵塞消防通道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安全管理等;

(四)是否存在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等;

(五)是否存在因室内设施设备损耗、老化等安全隐患;

(六)是否存在特殊住户需要关爱服务。

第十五条公租房运营服务主体对巡查发现的违规行为,应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送住房保障部门;对拒不整改的,按照合同约定终止合同,限期腾退房屋;逾期不腾退的,通过司法程序开展清退工作。

第十六条?公租房运营服务主体发现房屋经纪机构发布或提供公租房出租、转租等经纪业务时,应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并将相关线索及证据报送相关监管部门。

第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的,应及时办理腾退手续。

(一)租赁合同到期且未续签的;

(二)自愿提出退出申请的;

(三)家庭收入、财产、住房、人口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条件的;

(四)存在违约违规行为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整改的;

(五)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取消保障资格的。

第十八条?租户办理退租手续时,运营服务主体应会同物业服务企业与配租家庭进行入户查验,查验房屋主体及配套设施设备的完好程度,水、电、气、暖等计量装置数据,并签字确认。经查验无异议的,结算相关费用。

第五章租金收缴

第十九条公租房运营服务主体应设置专岗专人负责租金收缴工作,及时上缴租金收入,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当季租金收缴情况报送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