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公司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防治职业病,特制定本制度。
2.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健委5号令)
3.术语
1.职业卫生培训:指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等一系列培训活动的总称。
2.属地生产车间,接害部门,相关部门:指沥青车间、改性沥青车间、污水车间、动力车间、加制氢车间、硫磺车间、碳四车间、仪表车间,和电气车间。
4.管理职责
1.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安全部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并负责制定、实施在岗人员职业健康宣教培训计划;负责做好职业卫生的培训记录,建立培训档案;负责职业卫生管理文件的监督检查管理。
3.生产车间负责将职业卫生管理列入车间级、班组级培训教育内容;负责日常岗位人员职业健康的宣传教育管理;负责监督本车间人员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及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情况。
5.管理要求
1.职业卫生宣传
1.1安全部利用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宣传。
1.2各生产车间应利用班前班后会、班组安全活动、现场岗位职业病危害讲解以及职业病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卫生宣传。
2.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1公司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
公司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总经理)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参加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并持证上岗。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培训内容应为:
2.1.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1.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2.1.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1.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2.1.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
2.1.6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
2.2新入职工人培训
凡新入职工人(包括正式职工、实习生),上岗前必须进行公司、车间、班组三级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培训记录归档存查,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
2.3公司级教育培训
主要由安全部组织安排,教育内容为:
2.3.1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令。
2.3.2公司目标、管理组织、实施措施及生产工艺基本情况。
2.3.3公司主要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
2.3.4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3.5各车间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治知识。
2.4车间级教育培训
主要由车间相关工作负责人组织实施。教育内容为:
2.4.1本车间安全生产组织和生产工艺流程。
2.4.2本车间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及相关制度和规定。
2.4.3本车间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经验教训以及防范措施。
2.5班组级教育培训
主要由班组长组织实施。教育内容为:
2.5.1本班组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2.5.2本班组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规定。
2.5.3本班组主要设备性能、安全规程以及主要环节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项。
2.5.4本岗位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
2.5.5本岗位职业病防护用品佩戴和使用规定。
2.6调换新岗位和采用新工艺的教育培训
2.6.1凡调换新岗位,或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要重新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2.6.2对于调换新岗位人员,由接收部门负责进行岗前培训教育,内容按“新入职工人培训”要求执行。
2.6.3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门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和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2.6.4应告知岗位工人,新设备、新工艺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
2.7公司应建立工人教育培训资料及档案。内容如下:
2.7.1三级职业卫生教育卡;
2.7.2教育试卷;
2.7.3相关培训证书(复印件);
2.7.4其他有关资料。
6.考核管理
1..对于新入职员工,相关部门未对其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考核部门责任人绩效2%。
3.对于安排未经职业卫生考试合格的员工上岗作业的,考核相关部门负责人绩效5%。
7.附则
1.本制度未尽事宜,执行国家和河北省的相关规定。
2.本制度自实施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