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审计责任的法律性质与制度完善
摘要: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国家法律为审计权力的行使提供了指引和匡扶。文章在探讨国家审计责任体系构建的重要性基础之上,厘清了审计责任的基本概念及其与刑事责任的差异性,指明审计责任仅为行政责任,并不能够替代民事责任,最后围绕明确审计责任的行政责任性质、明确审计决定的具体行政责任内容、审计监督与司法追究的法治协同三个方面,提出审计责任的制度完善和优化策略。
中图分类号:F23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24)11-111-02
一、国家审计责任体系构建的重要性
二、审计责任的法律性质研究
(一)审计责任的基本概念
深入理解国家审计责任的法律属性,关键前提在于清晰界定审计责任的基础概念和内涵。但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及其配套法规性文件中,对于审计责任的具体概念尚未作出直接而明确的阐释。通过学习《布莱克法律词典》等国内外文献资料可了解审计责任的基本定义,从上位的角度来看审计责任就是一种法律责任,因一些不符合法律规范的行为而产生的受惩罚的义务以及对导致的不良后果而进行不同形式的补偿的义务,简而言之,犯错误一方或是行为不规范一方在法律层面上一定要对被损害一方进行赔偿并受到相应惩罚。该法律责任涵盖三大核心要素,首先,它涉及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负面法律评判;其次,行为主体必须面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最后,司法机构所作出的法律裁决具有不可逃避性,体现为一种强制执行的法定义务。因法律行为在性质上的差别就会产生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等三种常见的法律责任类型,所以,应在明确审计责任基本概念的基础上确定其法律责任类型,从而确定其法律性质。审计机关针对审计活动开展的具体情况给出审计评价时,一定要遵循与地方财政收支和内部财务收支有关的各类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中的内容,在职权范围内给出审计结果。审计活动开展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类行为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对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各项行为进行审计评价,如果发现了违法违规行为就责令其承担相应后果[1]。
(二)审计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差异性分析
刑事责任是以违法违规者实施了的具体犯罪行为为基础产生的,其本质上就是因为犯罪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司法机关会根据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强制要求犯罪者承担相应的刑事处罚。其主要有三大表现特征:一是行为人确实违反了刑法中的法规内容。二是刑事处罚结果需由国家司法部门给出。三是行为人有权寻求权利救济。简而言之,刑事责任就是司法机关对行为人因触犯刑法而采取的刑事惩罚措施。各种形式的审计行为虽然会导致刑事责任问题的出现,但刑事责任却仍不应被算在审计责任的组成部分内,原因有三:一是审计工作本质上是一种高度独立的经济审核、监察及评估活动,其核心在于通过审计手段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实施监督。审计责任所关联的审计行为,主要聚焦于被审计单位的财政与财务支出领域,但刑事责任却与这两方面的内容无关。二是刑事责任对应的惩罚措施是由国家司法机关给出的,而审计责任对应的惩罚措施则由审计机关确定,相比于其他类型的机关事业单位,审计部门更具独立性。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机关享有独立的审计监督权力,并能自主制定审计策略与决策,与此同时各级政府均设有专项基金,以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执行与持续发展。因此,审计机关能够基于独立判断,明确审计责任,并据此作出相应的审计决定。《审计法》中涉及的一些刑事责任或许与审计行为有所联系,但刑事处罚措施却不能够由审计机关作出,需由公安机关联同监察部门深入调查,之后检察机关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提出诉讼,审计机关在整个刑事司法活动开展过程中并不会有过多参与。三是审计责任的救济措施无法通过完成刑事司法程序给出,只有采取行政手段才能顺利实施救济措施,如当前政府部门通过其裁决机制来保障财政收支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而财务收支争议则依赖行政诉讼途径进行保障,但目前现行的上述保障机制并不直接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范畴,其本质原因便是审计责任与刑事责任存在显著差异,即使按照规范制度完成了刑事司法程序,也无法保证审计责任的合法权益。
(三)审计责任并不能够替代民事责任
审计行为应该对应哪些民事责任,在我国《审计法》中并未有明确体现,但学术界的大部分研究学者仍认为应将民事责任包含在审计责任内[2]。但从逻辑上来看审计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制度类型并不能够完美融合,审计责任作为公法调整下的产物,其性质与私法领域内的民事责任截然不同。在公法领域,国家对于审计责任的自治性持有特定立场;相反,在私法范畴内,国家对民事责任的自治则展现出不同的态度,公法领域摒弃自治,私法领域中则鼓励自治。审计责任以审计行为为基础,民事责任则以民事行为为基础,两者的法律责任并不相同。审计行为的追责方式主要是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