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导论
国际经济法专业本科生
〔36学时〕;第一章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开展;4“汉萨联盟〞式的商务规约
中世纪后期出现
以国家为主体
二、开展阶段——近代的国际经济法律标准
1双边国际商务条约
总体上调整缔约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
2近现代国际习惯
领土和自然资源方面的,如“先占时效〞
3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
特定领域内的:如知识产权、金融、海事
4多边国际专向商品协定;;〔1〕?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
196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
东道国对国内一切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
〔2〕联合国贸易和开展会议〔UNCTAD〕
〔3〕?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各国经济权益和义务宪章?
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
确立了经济主权、公平互利、合作开展等国际经济法的根本原那么
3-区域性或专业性国际经济公约的出现
4-多边商务专题公约、国际商务管理和各国涉外经济法的开展;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1-狭义说:
国际经济法只是调整国家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标准。
是国际公法的分支
2-广义说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越一国国境的经济交往的法律标准
边缘性综合体
3-评价;二、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1、主体多样性
2、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3、法律渊源的丰富性
4、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实例分析
A国 〔2〕 B国
〔3〕 〔1〕 国际贸易关系
甲公司〔乙公司〕 国际税收关系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
〔1〕B国对甲公司的属地管辖
〔2〕A国对甲公司的属人管辖
〔3〕A、B两国的双边条约
;三、国际经济法的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公法的关系
〔1〕联系:交叉重叠
〔2〕区别:主体、客体、法律渊源
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的关系
主要区别:
国际经济法和各国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
;四、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法律标准的表现形式〕
1-国际经济条约
国家之间、国际经济组织之间或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之间为确定经济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双边国际经济条约
多边国际经济条约
2-国际商务惯例
〔1〕由非官方的民间组织进行整理、编撰和解释
〔2〕不具有强制效力,由当事人自由选择适用;;;5-国际运输法
6-国际经济组织法
7-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CH3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1国家
一、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特殊性
国际经济法律标准的创立者和实施者
国际条约的缔结者
国际经济组织的创立者
国内立法的制定者
2.国际经济关系当事人
二、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
主权豁免原那么
〔1〕管辖豁免〔司法豁免〕
〔2〕执行豁免〔财产豁免〕;2.限制豁免论
国家行为区分为主权行为〔公法行为〕和非主权行为〔私法行为〕,对于后者不适用豁免。
美国1976?外国主权豁免法?、英国?国家豁免法?
3.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2004.12通过〕
〔1〕根本原那么——肯定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
〔2〕例外情形:
管辖豁免的例外:
主观例外:国家明示同意另一国家法院行使管辖权
国家接受仲裁有关争议
客观例外:公约明文规定“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情形〞,包括商业交易、雇佣合同、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财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参加公司或其他集体机构、国家所有或经营的船舶 ;执行豁免的例外:
主观例外:明示同意另一国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客观例外:(1)该国已就此诉讼拨出专门财产;
(2)判决后,该国将上述财产用于非商业目的以外的用途、且该财产位于法院地国;
4.中国对主权豁免问题的理论和实践
三、自治实体的自治权问题
自治权和自治实体的含义
在一定情形下,自治实体可成为国际经济法的特殊主体
“香港〞的自治权
〔1〕事实上的自治开展为法律上的自治
英占时期后期,香港已成为假设干国际经济组织和协定的正式成员或准成员,; 回归后,外交和国防事务由中央政府管辖,并授权HKSAD在某些领域从事对外事务,可以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和体育等领域单独地缔结条约
〔2〕香港自治权的法律依据
中国?宪法?;中英?联合声明?;?根本法?
〔3〕香港自治权的授权性质
国际条约的产物?国内法授权的产物?
〔4〕国际社会对香港自治权的认可;§2国际经济组织
一、国际经济组织的概念和类型
概念:
狭义说
类型:
〔1〕世界性国际经济组织
〔2〕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
〔3〕初级产品出口国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