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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如何区分民事协迫和敲诈勒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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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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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案例:猪八戒回老家成立了高老庄轮胎公司。因为要运输轮胎等货物到黑风洞市,猪八戒以公司名义从某平台联系了承运人牛魔王,运费2000元。牛魔王驾驶半挂车接货出发一天后,打电话给猪八戒,称从网上查询,有部分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其不愿运输,除非再给6000元。猪八戒向牛魔王保证货物中不含任何危化品,有问题其会负责,但牛魔王不听,卸货至离黑风洞市约100公里的某仓库,还将卸货视频发给猪八戒,称卸货和仓储费由猪八戒承担。考虑到违约金较高,猪八戒不得不支付9000元,包括运费8000元、卸货和仓储费1000元,牛魔王才装货运输,导致到达时间比约定时间迟2日,猪八戒被迫支付20000元违约金。

问题:试问牛魔王的行为性质。

分析:有的观点认为,牛魔王与高老庄轮胎公司签订运输合同,随意找理由要求增加运费,属于破坏合同的行为;牛魔王并未隐瞒真实身份,公司及猪八戒可以根据民法相关规定(如《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和合同,撤销更改后的约定,主张牛魔王返还额外支付的7000元和违约导致的20000元损失,没有任何障碍;因此牛魔王就算违法,违反的也是民法,不属于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

这一观点的问题在于,民法中的胁迫并不能排除刑法或行政法中的敲诈勒索,而后者基本都是在前者范围之内,大约是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要根据具体情形区分。笔者的意见区分核心有两点,一是有否对人身或财产造成直接、紧迫威胁,肯定的情形通常可以考虑作为违法犯罪处理,否定的情形则相反。这是最重要的方面,故仅以名誉、荣誉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不得不作出签订合同等意思表示的,通常不作为违法犯罪处理,当然以公开隐私甚至阴私则可能,直接以这些行为处理即可。再如要挟对方立遗嘱,遗嘱通常不会很快被履行,所以一般不构成直接、紧迫威胁,由民法调整就够了,不宜作为违法犯罪处理,有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情形的直接以这些行为处理即可。假设本案变化一下,牛魔王在货物装到半挂车上之前就坐地起价,猪八戒因害怕短期内找不到其他人运输,导致承担违约责任,就不能认为构成敲诈勒索,因为此时威胁不够直接、急迫,猪八戒也可能能力或经验不足,换个老板可能就能找到其他人运输或其他解决办法,所以只能以民法调整。

另一点是胁迫是否系主动,胁迫人对被胁迫人是否具有义务或责任,或胁迫人是否有一定合理性。某甲突发急病,请求路人乙把自己送到医院,乙开价10万元,甲不得不通过手机转账10万元,不能认为乙因此构成违法犯罪,因为甲发病并非乙导致的,乙对甲也没有义务或责任;若乙是警务或医护人员,就可能构成,因为他可能具有帮助、救治义务或职责。本案牛魔王因合同关系,对公司有履约责任,却主动要求加价,其理由也不具有任何合理性,因此宜以敲诈勒索处理。

还有的人认为牛魔王实际上是胁迫公司及猪八戒变更交易内容,构成强迫交易。强迫交易中,胁迫是达成交易的原因,必然是胁迫在前,交易在后。在履行过程中以不履行或不依约履行为胁迫抬价,认为系强迫交易的观点会造成无意义地扩大该案由的适用范围,模糊该案由的含义,人为造成法律适用难题,也缺乏具体规定支持,并不可取。

另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角度看,牛魔王们往往因为长期从事货运,熟知委托人往往害怕承担违约责任,不得不屈服胁迫、支付加价,这些行为可能伤害企业和民众对货运行业的信心,对该行业长远发展也不利,甚至还一定程度损害了营商环境。遇到该行为,理智的委托人几乎都会先满足牛魔王们的不法要求,先降低损失再想办法,加上民事诉讼往往耗时耗力,如果认为该行为只能由民法调整,就可能纵容这种现象。民法更适合调整双方立场均(至少看上去)有一定道理的情况,任意侵害他人或公共利益的,就可能需要公权力介入,这也是行政法和刑法存在的理由。司法实践中相似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两个月拘役,并被责令退赔损失,被告人应该不止作案这一次,只不过司法机关未掌握而已。当然,也有公安机关认为属于经济纠纷而不受理,受害人只能通过网络等途径反映情况或求助的情形。两相比较,显然后者的社会效果差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