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税证明(开具)操作手册
2021年07月
清税证明(开具)操作手册
一、未纳税登记清税证明开具
(一)业务概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若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此类纳税人若需要税务机关出具清税证明,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直接办理。
(二)进入路径
登录页面→〖公众服务〗→〖公众查询〗→〖清税证明(开具)〗
(三)操作步骤
1.若未办理过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要在税务机关开具清税证明,可直接点击公众服务-清税证明(开具)-选择办理模式(未纳税登记)模块办理。
进入清税证明(开具)界面,录入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业主)姓名及手机号,系统进一步检测该税号是否符合办理资格。
3.无法使用该模块的几种情况。
?若输入的税号已办理过税务登记,则无法使用该模块办理。系统提示如下:
?若输入的税号为非一照一码税号,则系统提示如下:
?若输入的税号为非工商部门登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民办非企业单位税号)则系统提示如下:
4.若输入的税号满足条件,则需要上传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的身份证件照片和人脸影像照片,点击“确定”按钮完成上传。
5.照片上传成功后点击“验证/开具”按钮开具清税证明。点击“打印”按钮打印清税证明。
(四)注意事项
本功能支持工商部门已办理营业执照但税务部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开具清税证明使用。其余情况不可使用本模块,详细内容请看操作步骤第3步。
法定代表人(或业主)上传身份证件照片与影像照片时应保证照片清晰,系统会进行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内容的比对以及证件照片和影像照片相似度的比对。比对不符者无法办理。
若已开具过清税证明的纳税人,可进行文书补打。
二、已税务注销补打清税证明
(一)业务概述
因用户管理需求,注销户纳税人无法登录电子税务局。因此在公众服务里增加已注销税务登记补打的功能,调取核心征管的清税文书信息,可对电子文书进行补打或重打。
(二)进入路径
登录页面→〖公众服务〗→〖公众查询〗→〖清税证明(开具)〗
(三)操作步骤
1.已税务注销未及时开具清税证明需要在税务机关补打清税证明,可直接点击公众服务-清税证明(开具)-选择办理模式(已税务注销(补打))模块办理。
2.进入清税证明(开具)界面,录入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业主)姓名及手机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