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共有土地使用权分摊中存在问题与建
议,房地产-
摘要:“共有”属于传统民法的内容。共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在城镇国土管理部门日常登记发证工作中占有一定比例,本文围
绕城镇共有土地使用权分摊,对实际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进行探讨并提出若干建议。
?关键词:共有土地使用权,分摊,问题与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
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
共有”。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
定》第五十三条:“一宗地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使用的,可
确定为共有土地使用权。共有土地土地使用权面积可以在共有
用人之间分摊”。除此之外,国土资源部2007年底出台的《土地
登记办法》第八条:“两个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
的,可以分别申请土地登记”。这就为共有土地使用权确权和登
记发证提供了依据。共有土地使用权,需通过整宗用地面积的分
摊来确保每个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共有土地使用权分摊方
式主要有协议分摊、按建筑面积分摊及不分摊条件下的共同共
有。
?
?2当前城镇共有土地使用权分摊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共有
土地使用权分摊在城镇日常土地调查及登记中十分普遍。但细化
执行条款的缺失,导致政府职能部门在此环节遇到了许多棘手的
难题。归结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2???.1协议分摊有待进一步规
范
协议分摊,即通过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书面协议的方式来分摊
共有宗地,是共有土地分摊过程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日常
登记发证过程中,同一宗地用地单位间的土地使用权分配常常使
用协议分摊的方式。而伴随着《物权法》出台,许多普通民众也
产生了较强的维权意识,使协议分摊得以在私房土地确权中大量
应用。协议分摊实质上已成为共有土地分摊方式的主流,但许多
细节还需进一步完善,体现在:
???2.1.1目前,国家对土地协议分摊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对此项工作开展的依据、方法及流程缺少统一的规定,致使经办
人员只能根据自身所的业务知识和政策法规水平组织开展协议
分摊。这种做法,不利于规范土地调查登记,极易产生工作隐患。
2.1.2从职责主体角度分析,土地登记属于行政服务类事项,
国土管理部门只负责对土地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如出现
土地协议分摊,土地调查登记人员原则上只需审核其文本内容是
否规范。但实际工作中,仅仅对分摊协议进行形式审查是远远不
够的,任何一个经办人在不了解协议签订细节的情况下都不会轻
易为土地权利人办理登记。因此,很多土地分摊协议只有在国土
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才能顺利签订。这就变相加大了政府部门工
作负担,使其不得不大量插手土地权利人之间的民事行为,造成
职能滥用或越权。
??2.1.3在土地确权登记过程中,用地单位或个人往往出
于自身利益考虑,仅凭一纸协议随意分摊宗地面积,从而造成土
地利用管理的混乱,为其漏逃地价款创造机会。并且,在划拨、
出让两种性质使用权同时存在的宗地面积分摊问题上,大量采用
协议分摊也会加大土地利用管理难度,很难避免工作失误。?
2.2按建筑面积分摊要在实行过程中所有突破???按建筑面积
分摊共有土地使用权,是另一种重要的土地分摊方式,一般是按各
土地权利人所享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共有宗地面积。这种方式在
权利分配方面较为合理,故广泛应用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调
查和登记。但受限于自身特点,这种方式或多或少还是暴露了一
些不足。各地现行的土地政策中,一般都规定:土地权利人之间签
订协议的,按协议约定分摊共有土地面积。但除此以外,并未对
其它土地分摊方式进行位次安排。一旦土地权利人之间未签订土
地分摊协议,是否可以直接按建筑面积分摊宗地,现行政策中没
有做出明确规定。这就使这种应用广泛的土地分摊方式缺少过硬
的法理支持,加大了土地权利分摊难度。
2.3其它土地分摊方式的应用有待普及
除以上已提及的两种土地分摊方式外,其它应用实际的土地
分摊办式还有很多。但由于缺少相应的配套政策,使其普及程度
大大受限。在本质上看,各类土地分摊方式须构成有机的整体,视
不同的调查登记内容酌情采用。实际上,各级国土管理部门还是
主要采用协议分摊与按建筑面积分摊。其它分摊办法长期处于劣
势地位,无法对主要土地分摊方法起到补充完善作用。??
?2.4宗地划分原则需进一步明确
??土地分摊必须建立在设定宗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