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D-D1-620/4□□□
四、保修委托单位
本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商品房质量第一责任人,按照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
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为方便业主保修,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
公司等单位对该商品住宅进行保修。
五、报修及处理:
1.在保修期内,房屋使用人在正常使用本商品住宅发现房屋出现质量缺陷时,应及时向本公司报
修,本公司免费承担保修责任。
2.在接到用户报修后,本公司将及时到现场核查情况,并在维修处理时限内答复修复时间。除经
鉴定需要较长时间外本公司将于7天内完成修复,并经业主或鉴定机构签署验收合格书;未按规定时,
限进行维修或逾期未完成维修工作的业主可自行委托进行质量鉴定和质量维修鉴定费、维修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在履行保修责任过程中需要业主配合、协助的,若业主不配合、协助而导致本公司无法履
行保修、修补责任的,相关后果由业主承担。
3.保修期内,因房屋维修导致其他用户受到影响的,本公司将出面协调;因本公司对商品房进行
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用户注意事项:
1.因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管线位置和不当装修而造成质量问题,本公司不承担保
修责任;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保修范畴。
2.用户使用后,有关商品房质量的来信来访、投诉,本公司将直接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给予
书面答复和在合理期限内妥善处理。
3.本公司愿承诺的其它内容(见附页)。
商品住宅建设单位商品住宅购买人
(盖章):(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1106
GD-D1-621□□□
编号:
广东省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非商品住宅参照使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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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D1-621/1□□□
说明
一、为维护住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商品住宅售后服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
经营管理条例》、原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和《广东
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规定,编制本说明书。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购买人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向购买人提供《商品住宅使用
说明书》。
三、《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按套发放,一式二份,购买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
务企业等保修单位各持一份。《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约定。
四、商品房购买人或房屋使用人应仔细阅读《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中的内容,并按有关规定和
要求进行装饰、维修,正确使用各类设施、设备,确保建筑结构、设施的使用安全,维护全体业主的
共同利益。
五、商品房购买人或房屋使用人自行添置或擅自改变、移动、改装、损毁房屋结构、设施等,造
成房屋质量受损,给其他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相应的
保修责任。
六、本书要求的附图及相关内容应清晰、工整,填写内容涂改无效。
七、本《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商品住宅,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的商
品房屋,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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