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放学后发生伤害事故,学校担责吗?
肖宝华(首都师范大学初等教育学院)
选自《中小学管理》
案例
案例1:某小学放学后,该校两名学生小明和小红没有
离开学校,而是在操场上追逐打闹。由于下着小雨,所以两
人手中都带着雨伞,小红手中的长伞不慎戳到小明的左眼
上。老师闻讯赶来,见小明左眼流血,连忙打电话通知了小
明家长,并当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小明治愈后,司法鉴定
伤残等级为六级。小明父母起诉小红的父母和学校,要求赔
偿损失共计20多万元。后法院判决小红父母承担50%的赔偿
责任,学校承担30%的责任,小明自行承担20%的责任。
案例2:某地农村中学初一(2)班学生放学后,数学教
师让一些学生补数学作业。在补完作业回家的路上,小刚和
小磊发生争执。在争执打斗过程中,小刚将小磊打伤,小磊
前后共花去治疗费3000多元。小磊父母因无法和小刚父母
达成协议,遂将学校和小刚父母告上法庭。小磊父母认为,
学校教师在放学后让小磊补作业,使小磊和小刚凑在一起而
导致小磊受到伤害,因此学校应对小磊的受伤承担一定责
任。法院最后判决,小磊受到的伤害和学校教师让小磊补作
业没有因果关系,且学校已经进行过学生安全教育,判决学
校不承担责任,由小刚父母承担80%的责任,小磊父母承担
20%的责任。
案3:某中学下午放学后,初二(4)班班主任安排学生
出板报,宣传委员小丽请班里美术和书法较好的同学帮忙一
起出。为了使本班的板报在学校板报评比中获奖,几个学生
忙到傍晚才将板报出完。在回家路上,小丽横穿公路时发生
交通事故,不幸身亡,交管部门认定小丽在此次事故中负次
要责任。在肇事司机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后,各项
损失中仍有约15万元不能得到赔偿。小丽父母要求学校赔
偿约15万元的损失,但学校拒绝赔偿,于是小丽父母起诉
学校,认为小丽出板报到傍晚,是导致交通事故的部分原因。
最后法院判决,学校(责任老师)承担约15万元损失的60%,
赔偿小丽父母9万元。
上述三个案例都是发生在学生放学后,有的发生在校
内,有的发生在校外。法院对发生在校外的学生伤害事故,
有的判决学校承担责任,有的判决学校不承担责任。这就需
要我们对学生放学后发生伤害事故的学校责任问题进行讨
论。
分析
1.学生放学后自行滞留学校引发伤害事故的学校责任
分析
案1属于学生放学后在学校玩耍而引发的伤害事故。
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三
条的规定,学生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工作时间以外,
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在案1中,
教师发现后及时通知了学生家长,并当即将学生送往医院治
疗,且平时注意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按照《办法》的规
定,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
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
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
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
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
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的,应当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
条的规定强调了学生在学校学习和生活期间的人身损害举
证责任问题,但界定的是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的人身损
害。案1中虽然损害结果发生在放学以后,但是小明和小
红尚未离开学校,仍在学校的管理和保护之中,学校应继续
承担管理学生的义务和责任,所以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的
规定,不适用《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学校应承担一定的
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
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
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
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
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虽然学校对学生进行了安全知识
教育,并制定了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但学校没有加强放学后
的管理,忽视了学生在放学后离校前容易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