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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2025广州银行经营机构人才招聘考前自测高频考点模拟试题及参考答案详解1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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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49 页
更新时间:2025-05-19
总字数:约3.32万字
文档摘要

2025广州银行经营机构人才招聘考前自测高频考点模拟试题

第一部分单选题(50题)

1、张某与李某一同前往王某家实施抢劫,在王某苦苦哀求下,张某心生怜悯决定放弃并先行离开。十分钟后,李某追上张某,欲与张某平分自己抢得的8000元钱,二人因此产生争执。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张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抢劫罪预备

B.抢劫罪中止

C.抢劫罪未遂

D.抢劫罪既遂

【答案】:D

【解析】本题可根据共同犯罪和犯罪停止形态的相关理论来判断张某行为的定性。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还要对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在判断共同犯罪中某一行为人是否成立犯罪中止时,需要该行为人不仅自己停止犯罪,还必须有效地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继续犯罪或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本题中,张某和李某一起去王某家抢劫,表明二人具有共同抢劫的故意和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虽然张某心软决定放弃并先行离开,但他并没有有效地阻止李某继续实施抢劫行为,李某最终抢得8000元钱,犯罪结果已经发生。由于共同犯罪遵循“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即只要共同犯罪人中的一人既遂,整个共同犯罪就既遂。因此,张某也应按抢劫罪既遂来认定。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本题中,张某和李某已经进入王某家开始实施抢劫行为,并非处于预备阶段。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张某虽然自己放弃了继续抢劫,但未有效阻止李某的犯罪行为,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本题中,李某已经成功抢到8000元钱,犯罪已经得逞,不属于犯罪未遂。综上,张某的行为应定性为抢劫罪既遂。

2、货币在进行价值的单方面转移时执行()的职能。

A.流通手段

B.价值尺度

C.支付手段

D.贮藏手段

【答案】:C

【解析】本题可根据货币各职能的特点,逐一分析各选项来确定货币在实现价值的单方面转移时执行的职能。货币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和世界货币五大职能。其中,价值尺度是指货币表现其他一切商品是否具有价值和衡量其价值量大小的职能,这是货币最基本、最重要的职能;流通手段是货币充当商品交换媒介的职能,在商品交换中,商品所有者把商品转化为货币,然后再用货币去购买商品;贮藏手段是指货币退出流通领域作为社会财富的一般代表被保存起来的职能;支付手段是随着商品赊账买卖的产生而出现的,在赊销赊购中,货币被用来支付债务,后来,它又被用来支付地租、利息、税款、工资等,即货币在实现价值的单方面转移时执行的是支付手段职能。因此,货币在实现价值的单方面转移时执行的是支付手段职能。

3、在现代经济发展进程中,最为关键的驱动力是()。

A.资源

B.劳动力

C.技术

D.城市

【答案】:C

【解析】在现代经济发展进程中,资源虽为经济活动开展提供了基础物质条件,然而资源具有有限性,且随着科技发展,对资源依赖度逐渐降低,并非现代经济发展最主要驱动力。劳动力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主观能动作用,但单纯劳动力数量增长对经济推动作用渐显局限,且易受人口结构等因素影响。城市是经济活动集中区域,起到集聚和辐射作用,但城市发展本身依靠产业、技术等多要素支撑,并非经济发展根源性驱动力。而技术创新可提高生产效率、创造新市场、推动产业升级,是现代经济实现持续增长和竞争力提升核心要素,是现代经济发展中最主要驱动力。

4、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都属于()。

A.所有权

B.继承权

C.担保物权

D.用益物权

【答案】:D

【解析】这道题主要考查对不同物权类型的理解和区分。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并非是对土地的完全所有,不具备所有权的特征,所以不是所有权。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关,不属于同一概念范畴。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一种他物权,常见的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并非用于担保债务履行,不属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农户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者均符合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特征,因此属于用益物权。综上,答案为用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