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上半年江西省江咨设计总院有限公司自主招聘5人考前自测高频考点模拟试题
第一部分单选题(50题)
1、以家庭为中心的方法由5大要素构成,下列选项中关于这些构成要素的描述正确的是:
A.必须联合全体家庭成员,与家庭中的每一个人建立关系
B.要以提高儿童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主要任务
C.需要分配好不同的任务,家庭不需要全程参与
D.只需要与儿童建立良好的信任和尊重关系
【答案】:A
【解析】以家庭为中心的方法强调将家庭视为一个整体来开展工作。联合全体家庭成员并与家庭中的每一个人建立关系,能够全面了解家庭环境和成员间的互动模式,更好地满足家庭及儿童的需求,是该方法的重要构成要素。以家庭为中心的方法主要任务是围绕家庭整体功能的提升,而不只是提高儿童解决问题的能力,家庭是一个相互影响的系统,需要综合考虑家庭各个方面。家庭全程参与是该方法的关键,家庭是儿童成长的重要环境,全程参与有助于方法更好地实施和效果的达成,而不是分配好任务后家庭无需全程参与。只与儿童建立良好的信任和尊重关系是不够的,该方法强调以家庭为中心,需要关注整个家庭系统,与全体家庭成员建立关系。综上,正确的描述应是联合全体家庭成员,与家庭中的每一个人建立关系。
2、我国《民法典》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其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三大类。
A.质权
B.占有物权
C.担保物权
D.处置物权
【答案】:C
【解析】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其分类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大类。所有权是对物全面支配的权利;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而质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具体形式,并非与所有权、用益物权并列的物权分类;“占有物权”并非《民法典》中的法定物权分类概念;“处置物权”同样不是《民法典》规定的物权类型。所以此处应选担保物权。
3、赵某和刘某发生争吵,赵某在愤怒之下随手将酒瓶从11楼窗户扔出,恰好砸中楼下的孙某,致使孙某死亡。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案件属于意外事件,不涉及犯罪
B.在该案件中,赵某是故意杀人
C.在该案件中,刘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D.在该案件中,赵某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
【答案】:B
【解析】此为一起因赵某随手将酒瓶从11楼扔出窗外,砸中孙某致其死亡的案件。从犯罪构成角度分析,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而在本案件中,赵某作为一个具有正常认知能力的人,应当预见从11楼随手扔酒瓶可能会对楼下人员造成伤害,所以不属于意外事件,该情况涉及犯罪。故意杀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赵某虽与刘某吵架后愤怒扔酒瓶,但并无积极追求孙某死亡结果发生的故意,也不存在放任孙某死亡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所以,赵某不构成故意杀人。刘某在整个事件中,并未实施导致孙某死亡的危害行为,其与赵某争吵并不必然导致孙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刘某的行为与孙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所以刘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犯罪。本案中,赵某应当预见到从11楼扔酒瓶可能会砸到楼下的人并造成伤害后果,但他因为愤怒疏忽了这一点,最终导致孙某死亡,符合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特征。综上所述,该案件中赵某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
4、附加刑是指刑法规定的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下列不属于附加刑的是()。
A.罚金
B.拘役
C.没收财产
D.剥夺政治权利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附加刑的相关知识。附加刑是指刑法规定的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刑罚中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而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题干问的是不属于附加刑的选项,拘役属于主刑,并非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都属于附加刑。所以本题不属于附加刑的是拘役。
5、张某以请客为名用酒将高某灌醉,然后扶高某到一偏僻无人处,将高某的钱包(内有人民币5000元)拿走。张某的行为构成()。
A.诈骗罪
B.盗窃罪
C.抢劫罪
D.侵占罪
【答案】:C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包括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