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劳务居间协议
依据《中国协议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协议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四百二十七条之要求,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以下协议条款,并共同遵照实施。
委托人(工程承包方):(简称:甲方)
居间人(受托人):(简称:乙方)
工程名称:中科-未来星城土石方工程
工程地点:修文县龙场镇新春村
工程内容:土石方(含地基)挖运(含爆破运输)
工程价款:按实际发生计算
一、委托方与建筑方或总承包所方(相关方)正式签署工程施工协议(含劳务承包协议、协议书等)以后,委托人同意支付居间人(委托方)劳务合作酬金等,其综合酬金按总方量每方分成支付。
二、居间人(受托方)酬金在委托人与相关签署工程施工协议(含劳务承包协议、协议书等)或含有进场手续交桩点同时,首付万元,以后
如第一次支付综合酬金逾期不能付款,按天天一千元收取滞纳金。
三、其它1、如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居间人(受托人)损失,居间人(受托人)有权追偿;2、委托人与发包方签署施工协议一切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受托人自行负责,与居间人(受托人)无关,但居间人(受托人)可协调期周围关系。
四、居间人(受托人)促成委托人与建设方或总承包方(相关方)签署协议,协议成立,委托人应该根据约定支付其综合酬金,如委托人在与相关签约前后变更人员或推荐其她人承接该工程,委托人亦应按其约定推行支付酬金责任(具体措施由委托人负责,参考协议法第76条之要求办)
五、如委托人不按时或不支付综合酬金给居间人(受托方),居间人(受托方)可持此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或申请支付令。
六、居间人(受托方)也有权委托业主或总承包方(相关方)在委托人(承建方)承建项目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内代扣给居间人(受托方)。
七、居间人(受托人)酬金应交纳个人所得税由委托人负担交纳。
八、委托人继续承建建设方或总承包方、相关方工程均按本协议实施,并协商支付居间综合酬金数额。
九、不管协议名称或工地责任人发生改变,甲方付给乙方劳务费用必需遵约推行。
十、假如甲方不按时或不按实际工程质量支付给乙方劳务酬劳,乙方可委托发包方代扣或委托相关部门负责清欠,甲方则要负责支付相关部门清欠费用。
十一、委托人与工程发包方签署协议后,委托人把协议书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公章交受托方。
十二、本居间协议,受托人及间人(受托方)均应严格保密,如任何一方将本协议内容对任何人泄密,造成不能签署施工合相同不利原因,所产生一切后果均由泄密方负责,并负担损失。
十三、委托方和受托方就该项目在项目所在地共同设置银行账户,共同监管直至受托方劳动酬金全部付清,账户全部移交给委托方管理。
十四、本协议一式份,委托人执份,居间人(受托人)执份,经双方责任人、代表签字或盖章生效,本金支付完成后失效。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居间人(受托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签署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注:本协议双方执件无异样,并签字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