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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聚众斗殴罪的厘清及重点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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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15 页
更新时间:2025-05-19
总字数:约7.33千字
文档摘要

一、聚众斗殴罪中“聚众”的认定

??《刑法》第292条虽然详细列举了聚众斗殴加重处罚的情形,但并未对一般聚众斗殴行为的客观特征进行详细和明确的描述,对“聚众”的不同理解使得聚众行为本身以及聚众主体人数方面都存在一定的争议。因此,本条所指的“聚众”应当得到进一步明确和限定:对于聚众行为本身,一般民事纠纷下的“聚集行为”与刑法下规定的聚众斗殴罪中的“聚众行为”应当进行明确的界分;对于聚众的主体而言,单方聚众行为是否满足聚众主体的要求值得探讨。

(一)“聚众”的特殊性

??首先,从实施的客观行为角度分析,聚众斗殴罪中的“聚众”行为本身具有独立的价值和意义,不应与“斗殴”行为混为一谈。“聚众”这一特殊的表现行为是区分聚众犯罪和其他犯罪的重要标志,其具备特殊的社会危害性,因为在一般性的犯罪中,往往不会呈现出纠集多人参与实施的形式,如果仅仅只是斗殴行为,参与人数多少并不是问题的关键,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即可,但以此处理,无法充分评价行为对公共秩序的侵害特性。具体而言,聚众行为的特殊性应当在于聚众行为主体具有犯罪共同性,即犯罪主体聚众的目的在于实施共同犯罪。从立法目的、聚众斗殴罪独立成一罪的价值,以及聚众斗殴罪在《刑法》分则的位置角度分析,刑法处罚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原因,在于认为这些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也就是说《刑法》第292条所保护的法益是社会管理秩序,因此在分析何种行为应当受到处罚时,必须明确这种行为是否会对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破坏。

??其次,从聚众行为实施主体的主观方面分析,犯罪主体必须具有犯罪的共同性。也即犯罪主体聚众的目的是实施斗殴行为,只有在这种情形之下,其聚众行为才可能对法益造成损害。对于斗殴的目的的表述可能有多种,如“给他点教训”“报复他一下”等,但是这些只是表达上存在的差异并不影响对于斗殴目的的认定。无论如何,聚众是为了斗殴,这是聚众主体应当具有的斗殴目的共同性也是犯罪目的共同性,如果仅是为了“凑热闹”等目的加入到聚众的行列中而没有明显的纠集行为且聚众主体缺乏意思联络,其主体本身并不具有犯罪的共同性,也就不应当被认定为是聚众行为的主体。因为,单纯的聚集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对社会管理秩序的破坏,对这类行为如果也通过刑法评价将丧失正当性基础。

笔者认为,聚众斗殴罪中的“聚众”行为应当与一般民事纠纷中的“聚集”行为相区分。考虑到刑法规制的犯罪行为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以及聚众斗殴罪保护的法益社会秩序,对于二者的界分大致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明确。

第一,通过行为人实施聚众行为的主观方面进行区分。首先,聚众斗殴罪中的“聚众”行为是以斗殴为目的,而对于民事纠纷中的“聚集”行为,往往是主体之间就某项事情产生了争议,在商量解决争议时产生了矛盾,矛盾进一步激化后导致了双方发生了殴打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双方聚集在一起的起因本意在于解决民事争议问题,但是在解决过程中未能达成一致,其聚集的目的并非是进行斗殴的行为,也就是说产生后续双方殴打的行为并非聚集行为所导致的,对于这种情况只能被认定为是民事纠纷中的“聚集行为”并不能构成《刑法》规定的聚众斗殴罪中的“聚众行为”。其次,还应当判断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对于行为主体是否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可以从其客观实施的行为进行判断和认定。行为人自身实施行为的积极程度、暴力程度,纠集其他人员的类型、数量,以及其纠集他人的理由和目的等,在某种程度上都能够推断出行为人的主观心态。

第二,通过行为人实施聚众行为的客观方面进行界定。聚众斗殴罪侵害的是社会秩序,因此如果“聚集”行为发生在相对私密的地点如:家等其他相对私密的场所,其对于聚众斗殴罪所要保护的法益社会公共秩序并没有损害,就可能被认为是一般民事纠纷中的“聚集”行为。

(二)单方聚众行为能否满足聚众要求

??对于聚众主体的人数要求,《刑法》条文本身并未进行规定,中央也尚未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但是部分地方对其进行了规定,比如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等。其中,对于“聚众”的人数要求为三人以上,虽然《刑法》第292条本身并没有进行明文的规定,但是基于一般的认识规律和经验常理以及聚众斗殴罪中区分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而将“聚众”界定为三人以上符合客观规律和社会一般认识。但是单方聚众(一方主体为三人以上,另一方未达三人)对于未达三人的一方是否能够构成聚众斗殴罪值得分析和讨论。

??基于聚众斗殴罪的立法初衷和价值考量,笔者认为单方聚众并非必然阻却聚众斗殴罪的成立。聚众斗殴罪规制的是那些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也就是说如果单方聚众的行为危及社会管理秩序,达到刑法规定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对于人数较少的一方也可认定为聚众斗殴罪。张明楷教授认为:“成立聚众斗殴罪虽然需要多人参与,但是并不要求斗殴各方都必须三人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