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的概念界定与模式分析综述
1.1“支付”概念界定
关于“支付”的概念来说,实际上可以看作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种经济行为,本质是资金在经济主体之间的转移。对于不同的经济主体来说,支付的具体行为和其他行为有很大的不同。支付表现出了的外在含义是资金在各经济主体之间的转移,在经济活动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对于不同类型的经济主体来说,支付在他们中间产生的作用是为他们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实施的一种价值体现。
支付的行为必然存在支付工具的使用,支付工具在整个支付过程中起到的作用是资金转移的载体,一般情况下的支付工具如银行卡、移动终端支付设备等。在这篇文章中的支付工具主要包括商业银行向消费者提供的一系列支付工具,而一些支付平台的支付工具多数都是移动终端设备上装载的支付软件。
支付环节中还需要对应的支付服务,在支付服务实施的过程中,实际上就是为支付行为进行的一系列服务,在这篇文章中,所提及的支付服务实际上就是各个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为消费者进行支付行为提供的一系列服务,主要包括资金结算、支付等服务内容。
1.2支付行业的商业模式
(1)银行支付体系的双边结构
对于银行支付体系来说,其构建的核心因素如图2-1所示:
图2-1银行支付体系
Figure2-1BankPaymentSystem
系统中的银行都具备发行卡片的功能,同时也具有支付服务的功能,常见的银行主要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各城市银行等。银行卡持有者在银行中办理卡片,这些卡片本质上就是银行提供的支付工具,而在系统中的支付卡组织有:中国银联、VISA、Mastercard等,这些组织本质上生产厂商,他们的作用是将银行之间的卡片连接起来,以此来完成银行卡的支付功能。也就是说支付卡能够实现在同一平台下设施不同领域的支付行为,同时也平台也将不同银行的卡片置于统一的交易环境下。按照支付卡的支付业务分类情况来看,通常情况下主要有两种:首先,相同银行中的不同用户;其次,不同银行中的不同用户。
一般情况下,同一银行的不同用户在进行支付的过程中直接通过发行卡片的银行支付系统就可以完成支付业务,这种模式实际上就是“A卡—发卡行—B卡”,可以看出在这个支付体系中有三个经济主体参与其中,最终卡片发行银行为两边的经济主体实现了资金转移。
一般情况下,不同银行的不同持卡者在进行支付的过程中参与的主体主要包括:“A卡—发卡行A—支付卡组织—发卡行B—B卡”,此时的经济主体有五个参与者,其中最为主要的中国银联实际上就是连接两个独立支付系统的桥梁,有了这座桥梁就能实现两个支付系统的业务往来。
(2)移动支付体系的双边结构
对于移动支付平台而言,实际上其就是典型的双边支付系统,平台本身的价值就是连接两边的用户。移动支付平台和银行的传统支付平台有很大的差别,其中最大的差异是移动支付平台需要使用一定支付终端设备和移动网络作为基础,才能实现支付行为。
图2-2移动支付体系
Figure2-2Mobilepaymentsystem
如图2-2中的移动支付体系中存在的经济主体包括:第一,支付行为的双方;第二,移动支付平台,这是实现双方交易的核心,其主要起到了工具的作用,同时也为用户提供了服务;第三,连接银行的支付卡系统。
在这些经济主体中,平台用户实际上就是支付过程中的需求方,作为需求方提供服务的平台来说,本身还起到工具的作用,其中的经济主体支付卡系统具备信用货币的功能,这也关系着国家金融安全层面,对于整个金融系统来说,主要起到了保障信用货币的安全性。对于银行的支付卡系统而言,在移动支付平台系统中是最为基础的一部分,这对月整个支付市场而言,实际上对参与其中的经济主体信用鉴定以及保障有一定的价值。其中最为主要的经济主体移动支付平台就是一个中介,用户的信用交换提供了平台,连接了不同发行银行卡的经济主体,最终增强了经济效益,扩大了经济规模。
对于这种类型的支付体系而言,其实际的运营方式就是将平台用户的支付卡通过平台和其他商户连接起来,为用户提供了支付工具和服务。一般情况下用户的支付业务中主要包括了以下三种形式:第一,用户通过虚拟账户实现支付行为,这种模式下的支付流程是通过互联网支付平台直接完成交易,即“用户A(虚拟账户A)—移动支付平台—用户B(虚拟账户B)”;第二,两个用户通过持有的同一银行的卡片进行支付,只需要通过两个层面进行资金转移,首先是从一方用户的虚拟账户中转移至发卡行,然后再由发卡行账户之间实现最终的支付。即“支付卡A—银行—互联网支付平台—银行—支付卡B”;第三,用户来自不同发卡行的在移动支付平台上进行支付行为时,同样需要通过两个层面的转移,但是这种类型的支付行为需要对接不同的发卡行,即“支付卡A—银行A—互联网支付平台—银行B—支付卡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