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主讲人:谢玉军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一部法律,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不是行政法规更不是部门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七章附则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安全生产法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一条主要内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第三十九条主要内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第五十七条
安全生产法主要责任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安全发展国泰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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