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熔炼(熔融)水渣产品标准》
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1任务来源
本标准由杭州富阳申能固废环保再生有限公司、宁波双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兰溪自立
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提出,由浙江省固废利用处置与土壤修复行业协会立项,由协会标
准化专委会归口。
2团体标准制订的意义
我国每年产生大量的固体废物,造成严重的环境和地质危害,并占用了大量的土地。固
体废物尤其是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利用问题一直是制约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已成为社
会、公众和政府部门高度关注的重点问题。当前广泛应用的焚烧处理并不能一次性解决无害
化问题。
本标准采用高温熔融资源化技术,是一种对固体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方法,特别适用
于含有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的危险废物,利用高温手段将固体废物高温熔融转化为具有无定形
结构的玻璃态物质。经水淬后产生的水渣具有较高的稳定性,浸出毒性低,有利于减少危险
废物的填埋量,可作为原料进行综合利用。
我国2021年1月1日施行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危险废物等离子体、高
温熔融等处置过程产生的非玻璃态物质和飞灰属于危险废物(废物代码:772-004-18)”。
根据调研情况,采用本标准生产工艺处置危险废物的高温熔融水淬渣,进行危险废物鉴别后,
不具有危险特性,可以认为不是危险废物。鉴定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后,可以作为除锈磨料
行业、水泥行业等原料进行资源化利用。
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中6.1条规定,“具有毒性(包
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
的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危险废物熔融处理过程
中产生的废渣直接判定为危险废物。
但,根据最新修订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19)中6.2条规定,
“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
属于危险废物。除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外,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置后
产生的固体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因此,以回用和利用为目的的高温熔融玻璃化处理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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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其产生的废渣是允许鉴别的,但是即使经鉴别后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也不意味着可
以直接作为除锈磨料行业、水泥行业等原料进行资源化利用。
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中5.2条规定,利用固体废物生产
的产物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按照相应的产品管理:
a)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所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
b)符合相关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包括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
的有害物质含量标准和该产物中有害物质的含量标准;当没有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
时,该产物中所含有害成分含量不高于利用所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中的有害成分含量,并且
在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不高于利用所替代原料生产产品过程中
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当没有所替代原料时,不考虑该条件;
c)有稳定、合理的市场需求。
由于水渣没有相应产品质量标准,参考《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
1091-2020)中规定,应以再生利用的水渣产品中的特征污染物为评价对象,综合考虑其在
固体废物(包括有机废物和含重金属危险废物)再生利用工艺过程中的迁移转化行为以及水
渣的意向用途,开展环境风险定性和定量评价。由于国内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固体废物再生利
用环境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因此,本标准依据《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
1091-2020)要求,提出水渣产品的生产工艺和控制要求。
由于国内目前无水渣相关产品质量标准,对来源于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处理过程的
产物,缺少产品质量要求和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的控制要求。因此,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
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文件要求,促进固体废物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实现,先行开展《高温熔炼(熔融)水
渣产品标准》团体标准研究,增加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资源化产品质量标准体系,提
高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支撑“无废城市”创建。
因此,本标准以应用场景相关产品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