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文件名称:DB3311T 300-2025 “浙丽转”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规范.docx
文件大小:23.84 KB
总页数:9 页
更新时间:2025-05-20
总字数:约2.69千字
文档摘要

ICS03.080.01

CCSA12

3311

浙 江 省 丽 水 市 地 方 标 准

DB3311/T300—2025

“浙丽转”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规范

2025-02-11发布 2025-03-11实施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311/T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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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前言 II

范围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术语和定义 1

服务机构 1

服务要求 1

需求收集 1

成果收集 2

成果转化 2

服务档案 2

服务跟踪、评价与改进 2

服务跟踪 3

服务评价 3

服务改进 3

附录A(资料性) “浙丽转”科技成果转化“四张清单” 4

参考文献 6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丽水市科学技术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浙江伍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丽水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丽水市科技发展研究中心、中国计量大学、丽水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丽水学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余杨、李建峰、孟超、毛怡然、叶君美、孟海燕、黄宇、孙雯、戴怡勰、程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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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丽转”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规范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浙丽转”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服务机构、服务要求、服务档案、服务跟踪、评价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服务机构以“浙丽转”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浙丽转

围绕产业创新需求,梳理需求清单、成果清单、人才清单、转化清单,以“先用后转”等形式推动

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模式。

服务机构

应具备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能力以及1年以上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经历。

应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市场化的运行机制。

应配备专职人员,人员应接受过技术经纪人或技术经理人培训并结业。

应具备收集、储备、筛选、发布各类科技成果信息的能力。

应具备整合科技成果转化过程所需的金融、法律、知识产权等相关服务资源的能力。

应建立保护服务过程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相关措施和制度。

应建立相关产业的专家库。

服务要求

需求收集

围绕地区特色产业链,筛选重点企业,确定相关领域专家,形成调研方案并组建团队;

组织专家团队到企业进行现场走访对接,了解企业需求并对需求进行分析,分析需求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a)符合产业政策、促进行业发展、提高管理效率;b)利于新技术应用推广、新产品试验开发;

c)保障产品、服务质量,树立企业品牌、扩大品牌影响力,保护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d)利于企业突破技术瓶颈;

企业后续资金投入的方向;

解决行业内共性问题或者关键问题;

企业前期持续关注、期望解决且经过尝试至今尚未解决的问题。

完成需求分析后,整理形成需求清单(见附录A中A.1)。

成果收集

应根据需求清单中的需求,通过向高校、科研院所主动寻求匹配、专家推荐、数据库检索等方式收集相应成果。

应对收集的成果开展评估,并形成成果清单(见附录A中表A.2),评估内容主要有:

技术的成熟度:

成果所处的生命周期;

专利具体情况、保护的范围和强度等。

技术的先进性、适应性角度:

成果是否解决了该项技术难题;

与同行业相比,成果是否达到国内或国际领先程度;

成果的设计思想、工艺特点是否符合市场发展导向。

科技成果的应用前景:

对经济的带动作用,包括成果转化需投入的成本、对产品的更新换代作用、对国民经济某一行业或领域发展的带动作用、对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作用;

持续开发能力,包括研发团队、可能的合作形式;

政策法规支撑。

成果收集过程中,应根据成果对应的研发团队信息,形成人才清单(见附录A中A.3)。

成果转化

应协助需求方和成果方建立联系对接,通过现场考察、交流学习等形式促进双方交流。

促成需求方和成果方达成成果转化意向的,宜采取科技成果先用后转的形式进行合作。服务方应提醒需求方和成果方完成科技成果登记。

对促成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项目,应形成转化清单(见附录A中表A.4)。

未实现成果转化的企业需求,在征求企业意见后宜向科技部门报送。

服务档案

应建立“浙丽转”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档案管理制度,为每个“浙丽转”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建立档案。

应收集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资料、文件,包括书面记录、录音、视频网络资料等,并归档整理,形成服务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

服务跟踪、评价与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