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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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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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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财政

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

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

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是指为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大气污染

防治工作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至2020年。

第三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

平原、长三角等重点区域。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大气污染防治任务重

的重点区域。

(二)精准施策。专项资金集中支持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有突出影响的重点领域和重点任务。

(三)结果导向。专项资金安排与相关地区重点领域重点

任务完成情况及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情况挂钩。

第五条专项资金对下列事项予以支持:

(一)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支持北方地区重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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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的原则,

推进散煤治理和清洁替代,并同步开展建筑节能改造。专项资

金以城市为单位进行定额奖补。

(二)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打赢蓝天保卫战其他重点任

务。根据相关要求,用于支持燃煤锅炉及工业炉窑综合整治、

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柴油货车污染治理等对大气环境

质量改善有突出影响的事项。专项资金根据重点任务的情况可

采取定额奖补和因素法分配的方式下达。

(三)氢氟碳化物销毁处置。支持生态环境部组织相关企

业按要求销毁、处置氢氟碳化物。专项资金根据生态环境部核

定并经社会公示无异议的氢氟碳化物削减量及相关定额补贴

标准予以安排。

(四)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其他重

要事项。

第六条生态环境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专项

资金的年度安排建议。财政部根据年度预算规模和年度安排建

议,统筹确定专项资金安排方案。

第七条财政部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

90日内将专项资金下达至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生态环境

部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八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省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筹集、

分配、拨付及项目的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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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在30日内分解下达

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同时将专项资金分配结果报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

办事处。省级财政部门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时,应当加强专项

资金与中央基建投资等资金的统筹使用,避免重复支持。

第九条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牵

头编制和组织实施本省专项资金各相关项目的实施方案,明确

目标、任务、技术路线、保障措施等内容,确保科学、合理,

有成效。

第十条各有关城市人民政府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

责科学合理编制方案,筹集落实资金,具体组织实施,确保资

金的安全、规范和有效使用。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分配应当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

会公布。财政部在专项资金下达后20日内将资金分配结果向

社会公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安

排详细情况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对大气污染防治

资金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

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重点关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领域重

点任务的完成情况、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及资金使用管

理情况。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挂钩。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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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全过程资金监管机制,按照财政部的要求,财政部驻各地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开展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对专项资金实

行全过程监管。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

专项资金审核、分配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专项资金、向

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分配专项资金、超出规定范围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