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封禁行为的本质界定分析综述
关于封禁行为本质的观点述评
基于不同视角与分析框架,不同学者对于封禁行为本质的认知也有所不同。学者所界定的平台封禁行为的本质,往往与“阻碍流量”“封锁链接”“拒绝交易”等词相联系。
有的学者认为封禁行为的本质是“平台经营者阻碍流量从自身平台流向竞争性平台的闭环经营行为”陈兵,赵青.反垄断法下互联网平台“封禁”行为适法性分析[J].兰州学刊,2021,(08):64-75.
陈兵,赵青.反垄断法下互联网平台“封禁”行为适法性分析[J].兰州学刊,2021,(08):64-75.
段宏磊.数字经济反垄断背景下链接封禁行为的规制路径[J].财会月刊,2021(12):154-160.
殷继国.互联网平台封禁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J].现代法学,2021,43(04):143-155.
郭传凯.互联网平台企业封禁行为的反垄断规制路径[J].法学论坛,2021,36(04):81-89.
宁立志,喻张鹏.平台“封禁”行为合法性探析——兼论必需设施原则的适用[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3(05):39-45.
上述观点对于封禁行为性质界定存在一定局限,不能完全涵盖实践中封禁事件或者案件中的各类行为,而且仅停留在行为的表相,不能判断出某类“封禁行为”是属于正常的商业模式还是需要予以法律规制的行为。例如,安卓开放而IOS封闭,各有长处,安卓开放便于各厂家增减功能,而IOS封闭有利于用户隐私保护与数据安全。一般来说,平台选择开放还是封闭是由平台自身的商业模式、其所追求的产品体验等决定的。也就是说,某些“封闭”行为虽然也具有封禁行为的表相,但却符合市场需求的亦是现行法律所允许的。我们需要判断出哪些封禁行为是真正有必要落入法律规制的,因此,对封禁行为本质的认知却有必要。
下文首先将对现实实践中出现的封禁行为先予以类型化,找出其行为的共同表相。表相是行为性质的体现。在把握表相的基础上,本文将借助“主体基于何种目的对某一对象实施什么行为”的分析框架,以期更清晰地认知平台封禁行为的本质,判断出哪些行为需要予以规制。
封禁行为的表相
根据封禁对象的不同,平台封禁行为可以大致分为内容封禁、链接封禁、数据封禁、服务封禁四类行为。
第一,内容封禁。内容封禁往往基于内容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等理由,包括平台内容不对外开放与不允许部分内容进入平台内展示两种情况。例如,公众号文章等微信平台内容不在百度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中出现,但通过微信或腾讯系的搜狗引擎,用户可以搜到相关平台信息。再例如,小红书基于“虚假种草”治理,封禁多个品牌推广内容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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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链接封禁。封禁行为使得外部链接直接断开或无法直接跳转,直接排除或限制其在平台内传播。如早期微信对于抖音短视频的封锁以及后来对飞书链接分享的断开。此外对于某些链接,用户不能直接打开,需要通过“浏览器打开”等较为繁琐的操作才能获得外链信息。平台往往基于防止恶意强制跳转、流量劫持、诱导分享等理由实施链接封禁,封禁程度依据是否有竞争关系,有轻弱之分。
第三,数据封禁。常见数据封禁有两种:一种是封闭的API接口策略,具体包括拒绝开发接口和附加不公平的开发条款等情形,例如Twitter关闭Twidroyd的接口、SiteLink拒绝授权RedNova、Facebook拒绝向竞争对手开放API人民资讯.平台封禁行为的违法性判断思路——FTC诉Facebook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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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服务封禁。平台经营者拒绝或有限制地向其他经营者或用户提供各类平台服务,例如,阿里巴巴“二选一”、微信怠于审核小程序上架、平台对投资的商品或服务的展示进行自我优待、平台对交易相对人苛以过高的服务费用等。
上述这四类行为都不同程度地阻碍了平台内部的内容、流量、链接、数据、服务等平台要素流通。如果仅依此将平台封禁行为的本质界定为“阻碍流量”“封锁链接”等是不够的,这仅是行为的表相,如上述所言,符合此类行为表相的并不一定会落入法律的规制。
封禁行为的的本质
欲进一步找出那些有必要落入法律规制范畴的行为,需要进一步探究封禁行为的本质。
认识某类行为的本相,可以借助组织行为学中的一个模型,这个模型的理念核心在于,人的行为背后是三大系统的共同作用。三大系统分别是:(1)解释系统,清楚自己应做什么;(2)动力系统,是否愿意做;(3)能力行为,是否有足够能力达到目的。简言之,行为的本质可以从主体的目的与能力视角进行探索,下文将基于“主体为达何种目的,基于何种能力,实施什么行为”的分析框架对平台封禁行为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