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诉案复查终结报告
一、申诉人基本情况及与原案的关系
申诉人……(包括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等。申诉人在原案中的诉讼地位或者与原案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申诉人系原案被害人的或者还有其他原审被告人的,应当写明原审被告人、被处理人或者其他原审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由及案件来源
写明申诉人申诉的具体对象、申诉的时间及方式。
三、原案诉讼过程及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情况
写明原案简要诉讼过程、原判决、裁定或决定认定的事实及适用法律。原案经过多次处理的,应当分别写明,如果认定事实一致的,可简要概括。
四、申诉理由及请求
写明申诉人提出申诉的具体理由(可概括叙述,也可分项表述)和请求。
五、复查简要过程、复查认定的事实及证据
(一)复查简要过程
简要叙述阅卷、听取申诉人(及其委托人)意见、调查及询问有关人员、提讯原审被告人等事项。
(二)复查认定的事实
承办人应当在阅卷、审查证据、听取申诉人及其委托人的意见、询问有关人员、提讯原审被告人及调查的基础上,写明复查认定的事实。在此部分中,应当包括案件事实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情节、数额、危害结果,有无坦白、自首、立功、累犯等事实和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一案有多项事实的,应当依照时间顺序或由重到轻的顺序逐一分段写明)。
(三)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证据的列举说明
复查认定的事实均应当有证据支持。承办人要对全案证据进行梳理,重点围绕复查认定事实列举证据。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列举证据的方式可以有所不同,但应当全面反映案件事实,一些案件未予采纳的证据也应当列明。对于复查认定事实与原案认定事实不一致的,在充分列举复查认定事实的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对原案认定事实采信的证据也应当列明。每一份证据要表明证据特征,简明扼要,突出该证据的特点。证据一般按照先客观证据后言词证据的顺序排列。每份证据后应当概括说明该证据证明了什么,与其他证据的吻合和矛盾之处及存在的其他问题。
2.对证据的分析论证
在列举证据的基础上,承办人要结合存在的问题,对所列证据的证明力、客观性、合法性以及证据间的关联性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从而得出原案的证据体系是否完善、证据是否充分的结论。
六、需要说明的问题
对与案件的事实认定、处理有关联、影响的问题,在复查认定的事实部分又不便表述的,可在本部分予以说明。例如:
1.原案未查清的问题及存在的其他缺陷;
2.案发及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情况;
3.关于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办案违法问题;
4、原审被告人服刑表现及赔偿、悔罪等情况;
5.申诉人申诉期间表现及社会反映;
6.承办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七、复查处理意见
首先,基于复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对案件的定性、处理及原判决、裁定或者决定是否确有错误提出明确意见;对原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确有错误的,要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分别列明依据和理由。
其次,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定,对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请求进行分析评论,对于申诉理由是否成立提出意见。
最后,承办人应当概括论述案件的性质、法律依据,原判决、裁定或者决定是否确有错误,据此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并说明提出处理意见的法律依据。
承办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