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文件名称:山西省《商标品牌指导站评价规范》.doc
文件大小:145.04 KB
总页数:10 页
更新时间:2025-05-20
总字数:约4.2千字
文档摘要

DB14/TXXXX—20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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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S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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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FORMTEXT14

FORMTEXT山西省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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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品牌指导站评价规范

(征求意见稿)

20XX-XX-XX发布

20XX-XX-XX实施

FORMTEXT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14/TXXXX—20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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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品牌指导站评价规范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商标品牌指导站评价的总体要求、基本要求、评价指标要求、评价流程、评价结果与运用等。

本文件适用于商标品牌指导站的评价。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1〕24号。

术语和定义

GB/T2137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商标品牌指导站

以商标品牌建设、保护、运用和管理等指导服务工作为核心,拓展知识产权、质量、标准化等市场监管职能,为企业、产业、基层提供咨询指导、专业帮扶、宣传培训等的服务平台和载体。

知识产权

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领域中,发明者、创造者对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其范围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及邻接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传统知识以及民间文艺等。

总体要求

指导站评价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保持独立原则和保密原则。

评价采用基本要求和评价指标要求相结合的原则。

基本要求涉及指导站的设立与运行基本状况。

评价指标要求根据指导服务特征选取对企业、产业、基层具有重大影响的关键评价指标。

随着指导站发展和服务能力提升,基本要求和评价指标要求可能扩充、调整。

评价范围

指导站应自愿建站,并向山西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报备。

指导站应正常运行2年以上。

指导站不应存在有效投诉或者重大不良记录等负面情况。

评价内容和指标

指导站评价满分100分,基本分值66分,加分分值34分。

一、二级指标见表1,二级指标评价方法见附录A。

表1指导站评价指标要求

一级指标

标准分

二级指标

标准分

二级指标评价方法

基础条件

15

组织制度建设

7

表A.1

办公场所

4

经费保障

2

档案管理

2

运行情况

70

咨询指导

5

宣传推广

10

实务讲座

10

帮扶指导

20

育牌成效

25

社会影响

15

公益活动

7

社会影响力

5

工作创新

3

评价流程

概述

评价流程分为自我评价、初审和专家评审。必要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自我评价

指导站应在每年第一季度根据本文件附录A的规定对上一年度工作开展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材料。自我评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年度工作报告,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具体包括:

封面,包括首页和次页。其中,首页包含年度工作报告名称、指导站名称、指导站所属单位名称、报告时间;次页包含标明报告内容真实、合规的声明性文字;

正文,包括基础条件、运行情况、社会影响、其他情况说明、下年度工作规划等。

——商标品牌指导站评价指标表;

——评价材料中涉及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初审

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收齐自我评价材料后,统一进行形式审查,查看材料内容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应通知及时补齐。

专家评审

经初审合格的指导站,由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专家对自评材料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组应由3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应具备商标品牌、市场监管、标准化或其他知识产权领域经验背景。

现场核查

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可通过随机抽样的方式从指导站评审结果中抽样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核查自我评价材料的符合性及可信度。现场核查可通过听取汇报、抽查材料和询问等方式,指导站应积极配合。

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出核查结果。核查结果应体现指导站实际运行情况与自我评价材料的一致性,确定该指导站是否维持或调整评审结果。

评价方法

评价方法

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结合专家评审结论及现场核查结果,综合确定评价结果,并向社会公布。如指导站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以在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总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总分大于等于60分中排名在前5%的为优秀,排名在5%~30%之间的为良好,其他的为合格。

指导站及其所属单位有以下行为的,其评价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无正当理由不报送评价材料、不补充评审材料、不配合现场核查或提供虚假材料;

——在申请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