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法律责任制度概述
第二节环境行政责任
第三节环境民事责任
第四节环境刑事责任
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法律责任概述
法律责任:违法者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应当承担的负面法律后果或不利法律后果。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责任:因实施了违反环境
与资源保护法的行为者或者造成环境破坏和环境污
染者,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环境与资源利用行为人在利用环境容量排污或者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过程中,损害他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损害公众的环境权益、或因生态破坏致国家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环境行政责任: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国家行政法
规所规定的行政义务或法律禁止事项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环境刑事责任:个人或者单位(法人和其它组织)因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严重污染或者破坏环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所应负的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环境行政责任
一、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环境行政制裁的方式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1、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A.行为的违法性(必要条件):即行为人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或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某些违反治安处罚法损害环境的行为,也可以追究行政责任。
B.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也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C.危害后果:是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选择条件。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观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二、环境行政制裁的方式(行政处分
和行政处罚)
1、行政处分
A、概念:是指对违法、违纪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给予的行政制裁(企业)。
B、实施单位: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必须是具有隶属关系和行政处分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C、处分依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企事业单位内部的规章;《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罚暂行规
定》、《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D、行政处分的对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
门的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但又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单位实施了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情节较重但又
不够刑事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E、行政处分种类:
对国家工作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种。
F.行政处分的程序
立案、调查、申辩、报批、决定、备案
G.救济方式:复核、申诉。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2、行政处罚
A、概念:是指由法律授权的环保部门和其它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处罚法律规定的程序,对违反规定但又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人给予的行政制裁。
B、实施单位:对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各级环保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C、处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
D、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法》: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环境行政处罚: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
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暂扣、吊销许可证等;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查封扣押;行政拘留;其他。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1)立案
(2)调查取证
(3)审查
(4)告知
(5)申辩和听证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执行
E、行政处罚的程序: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听政程序
.是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在对重大案件作出行政处罚之前,由该行政机关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当事人参加对案件进行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