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及其特点三、强化对经济的法律调控(一)颁行《茶法》《盐法》等单行特别法,严禁买卖“私盐”、“私茶(二)严行《钞法》禁私铸钱(三)严格控制市场加重商税四、民事法规的发展(一)土地所有权的形成———鱼鳞图册与垦荒1.鱼鳞图册:官府在丈量土地基础上制定的田亩清册。清查土地、确立税制。买卖移转,皆须官为设籍登记,一直沿用到近代2.募民垦荒:凡垦荒成熟的田地,都为垦者己业,垦荒数额不限,尽力而为之。免三年租或免三年徭役第151页,共224页,星期日,2025年,2月5日第二节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及其特点(二)土地买卖形式和租佃制活契:田主在出卖田底或田面时,没有将地权绝对移转,允许卖主在若干年后,按照原价将土地赎回。找贴契:卖主将田底或田面卖后,地权未绝对移转,一定时期内无力赎回土地,可向买主索找、索贴、索增田价绝卖契:买卖双方在所有权关系上发生了绝对移转,卖主从此丧失赎回权或索找、索贴、索增田价的权利佃仆制:丧失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农民租种地主土地,在缴纳地租外还要为地主提供各种仆役分成租制、定额租制第152页,共224页,星期日,2025年,2月5日第二节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及其特点(三)土地所有权的变更1.限制土地兼并2.贫民投献:贫苦无告的农民为了“托庇势家”,自将田产投献外。恶徒奸棍擅将别人田产献于豪势之家,借以邀赏。3.土地占有的集中4.科田法:随着军屯内部的私有土地发展,官府逐渐采取“科田法”,采用民田惯例,定出科则征粮(四)婚姻家庭继承方面的法律规定平民实行一夫一妻制,但“庶人四十以上无子,许选娶一妾”立子以嫡,无嫡立长,国家定法第153页,共224页,星期日,2025年,2月5日第三节明代司法制度的发展变化一、司法机构的特点(一)中央司法机构:刑部增设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刑民案件,加强对地方司法控制。大理寺掌复核驳正。都察院掌纠察。(二)地方三级司法机构:分省、府(直隶州)、县三级。省级有专门司法机关“提刑按察使司”。府县仍是知府、知州、知县兼理司法。(三)“厂”、“卫”特务司法机关“厂”是直属皇帝的特务机关。“卫”是指皇帝亲军十二卫中的“锦衣卫”(图为锦衣卫印)第154页,共224页,星期日,2025年,2月5日第三节明代司法制度的发展变化二、诉讼制度的特点(一)皇帝进一步控制最高司法权他握有一切死刑和重案的最后裁决权,各类会审均须由刑部“拟律以奏”,然后依旨执行。亲自审案,任意用刑(二)“厂”、“卫”特务性机关参与司法侦查缉捕之权监督审判之权厂卫有讯问权,判决权仍归法司独有法外施刑之权第155页,共224页,星期日,2025年,2月5日第三节明代司法制度的发展变化三、各种会审制度的发展(一)九卿会审(又称“圆审”)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史,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二)会官审录由皇帝直接任命中央各行政机构官吏审理大案重囚的制度。(三)朝审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从此形成制度。清代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四)大审宪宗命司礼监,会同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审囚徒,“至十七年(成化),定在京五年大审”第156页,共224页,星期日,2025年,2月5日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第一节清代立法概况第二节清律的主要发展变化第三节清代的司法诉讼制度第157页,共224页,星期日,2025年,2月5日第四节唐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二、维护宗法伦理道德“失礼之禁,著在刑书”,将法律和道德规范紧密融为一体,使维护封建家族主义与维护封建专制主义统一,力图通过维护家族中的父权和夫权,进而维护国家中的君权(一)在家庭关系中,严格维护父权,全面确认家长的权威1.确保尊长的教令权,严惩“不孝”的犯罪行为2.确保尊长在家族中的财产权3.确保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二)在夫妻关系中,严格维护夫权,确保丈夫的优越地位1、结婚:允许男子纳妾,严格区别嫡庶,以“六礼”为必经程序第119页,共224页,星期日,2025年,2月5日第四节唐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2、离婚:允许夫妻双方自愿离婚者,“和离”。“七出”“义绝”:唐律首次规定,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若有殴、骂、杀、伤、奸等行为,就视为夫妻恩义断绝,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均经由官府审断,强制离异三、维护小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