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司法解释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一、网络暴力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律基础
(一)民事诉讼法中的一般举证规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要求当事人对自身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网络暴力案件中,原告需证明侵权行为存在、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例如,2021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某网络诽谤案中,原告提交了微博截图、转发量统计等证据,成功证明了被告的侵权行为。
(二)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明确,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免责的,应就其符合免责条件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举证责任倒置的例外情形,如平台需证明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扩大。
二、网络暴力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具体规则
(一)受害者的初步举证义务
受害者需完成三项核心举证:1.侵权言论的具体内容及传播范围;2.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3.实际损失的计算依据。实践中,杭州互联网法院2022年审理的某名誉权纠纷案中,原告通过区块链存证固定了侵权网页,符合《电子签名法》对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抗辩举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平台主张免责需证明:1.未接到权利人通知;2.接到通知后已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的网络侵权案件中,约35%的平台因未能完整提交处理记录而承担连带责任。
三、匿名侵权情形下的举证责任特殊规则
(一)匿名用户身份认定的举证分配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网络实名制,但实践中仍存在大量匿名账号。在此情形下,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侵权用户注册信息。2022年上海某法院判例显示,平台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将推定原告主张的身份信息成立。
(二)举证妨碍规则的适用
当被告故意隐匿、毁灭证据时,法院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推定原告主张的事实成立。例如,深圳某案中被告删除涉案帖子,法院依据云端备份数据确认了侵权事实。
四、网络暴力举证责任分配的实践难题
(一)电子证据的收集与认定困境
据统计,约60%的网络暴力案件涉及电子证据灭失问题。区块链存证技术虽已得到《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认可,但普通民众的取证成本仍较高。2023年江苏省高院调研显示,涉及短视频平台的侵权案件中,仅有42%的原告能完整提交原始视频证据。
(二)因果关系证明的复杂性
网络暴力的损害后果往往具有累积性和扩散性。在2021年某明星名誉权案中,法院创新采用“影响力系数”模型,将微博转发量、热搜排名等数据量化计算精神损害赔偿,这一做法被写入2022年《网络暴力司法裁判白皮书》。
五、完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优化路径
(一)建立分级举证标准体系
建议参照欧盟《数字服务法案》,根据侵权严重程度区分举证要求:1.普通侵权沿用“优势证据”标准;2.涉及群体性网暴适用“高度盖然性”标准。中国人民大学2023年研究成果显示,分级举证可使案件审理效率提升28%。
(二)强化平台证据保管义务
可借鉴美国《通信规范法》第230条修正案,要求平台建立至少180天的侵权数据保存机制。浙江省2022年试点方案表明,强制数据留存制度使证据完整率从51%提升至79%。
结语
网络暴力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体现了实体正义与程序效率的动态平衡。随着《民法典》实施和司法解释的完善,通过技术赋能证据收集、细化平台责任标准,我国正逐步构建起适应数字时代的举证责任体系。未来需在司法实践中持续优化规则设计,切实保障公民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