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有效辩护之“稳、准、狠”三要素
针对刑事律师如何实现有效辩护,我今天要谈的是“稳、准、
狠”三要素。鉴于时间关系,仅就“三要素”对于有效辩护的价值进
行介绍,无法就具体运用逐一展开。
一、稳,沉稳,是实现有效辩护的坚实基础,包含:待人处事稳
重、攻防布局稳健、风险防控周全。
(一)待人处事稳重
1、待人不轻浮、不轻狂、不自轻自贱。
律师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就要与侦、控、审等各方人士对案件进
行交涉,言行举止宜稳重、谦虚、自尊,忌轻浮、轻狂、自轻自贱。
否则,会招人蔑视、反感、轻视,从而铸成沟通壁垒;纵然观点正确,
也易遭人情绪化排斥,不利于有效辩护。
2、处事不轻率,不轻信,不轻敌。
律师应经深思熟虑再发表意见,轻率会遭人耻笑,甚至出现工作
失误。因诉讼多方各有职责与利益,律师不能轻信任何他方的主张,
以免误入歧途。在利益、职责不同的多方博弈中,律师也不要轻视任
何一方,否则可能小河沟里翻船,导致辩护失败。
(二)攻防布局稳健
律师的辩护观点有相应的依据,方能立足。空中楼阁般缺乏根据
的华丽语言一击即溃,不能成就有效辩护。从刑事诉讼全局考虑,辩
护律师要攻防兼顾,设置多层次攻、防,才能保障辩护的有效性;为
适应刑事诉讼的动态发展,辩护律师还要步步为营、进退有据,才能
实现辩护的有效性。
1、刑事辩护应兼顾攻防,非到迫不得已,不宜孤注一掷。
面对“无罪判决难”的司法现状,律师依案情无罪辩护的观点纵
然正确,也要预见辩护无效的风险,并设置相应的防御。
比如,我国《刑法》将“悔罪态度”设置为适用缓刑的条件,当
事人自辩无罪极有风险,一旦不成,则不能适用缓刑。因此,辩护人
在进行无罪辩护的同时,可以建议当事人有错则认错,无错则坚持不
评价自己行为的法律属性,甚至可以由被告人认罪而辩护律师依法独
立行使无罪辩护权。这样,即使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不被采纳,则仍
然保留对当事人判处缓刑的可能性。
例如,2015年的“南京虐童案”广受社会关注,辩护律师以无
罪辩护与检方的有罪指控在法庭内、外展开了激烈的争辩,辩方观点
并非无理无据。然而,被告人在庭审中也明确提出了自己无罪的辩解。
最终,该案的无罪辩护意见未被法院采纳,当事人被判处实刑,辩护
效果不佳。究其原因,不在于辩解无力,而在于防御缺失。没有防御
的辩护是孤注一掷,造成的结果往往不能逆转,该案二审仍然维持了
一审判决。
2、从全局来看,尽可能设置多层次攻防。
辩护律师作为刑事风险的应对专家,应当通盘考虑辩护观点成立
的可能、辩护观点不被采纳的应对方案;全面考虑对理想结果的争取、
不理想结果出现时的救济;从正反两面考虑辩护方案的效果与负作用。
如同填写高考志愿,在制定辩护预案时应当设置多层次目标,避免滑
档。
(1)无罪辩护为攻,量刑辩护为守。
(2)改性辩护为攻,情节辩护为守。
(3)明确的争议焦点分析为攻,潜在的分歧提示为守。
多层次防御的辩护,由于在不同层面上先后分析案件,并不会降
低辩护的逻辑力量,且有些无罪的理由降格为从宽的理由仍然适用,
比如损害后果的预见可能性、被告人的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等等,时间
关系,不再列举。
3、步步为营,进退有据。
从事实认定的主张方面分析,律师有如下层次可以供选择:(1)
事实足以证明控方主张的事实没有发生、(2)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控方
主张的事实发生;(3)有证据证明可能有某事发生,但证据不足,如
孤证等情况。(4)证据之间相互冲突,指控达不到事实清楚的证明标
准;(5)控方的事实主张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有其不合理性。
那么,辩护律师在进行事实辩护时,一定要先认准实质的争议在
哪个点上,立足稳定,步步为营。并且,刑事辩护也要有所进退,仅
仅是进攻是过犹不及,必要时可以以退为进。例如:控方有证据,不
要说人家没有证据证明,或者只说证据不能证明某事,还要分析其证
据能否达到证明标准?过于坚持扩大自己的有利点,不留下进退的空
间,主张则难以奏效。步步为营,才能有效支持攻防转换、多轮进攻,
否则将会进退失据。
(三)风险防控周全
客户风险提示、自身风险控制两者兼重:
1、案件重要问题与客户的交流:满足客户的知情权、选择权,
共商决策。
2、对于客户的赔偿、退赃及其量刑效果问题进行分析,避免出
现人财两空的情况。
3、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