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版《民诉法》法条对照-189
新、旧版《民诉法》法条对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公布后,个人发现其已对原2007
版条文修改之处达近190处,为方便本人对照学习,特按原
来条文正文逐条、款、项顺序基础上整理了新、旧版《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律条款修改对照表,今发来共享。
当有错漏之处,还请指教。
说明:数据来源均源于新法规速递网站资源。
对照一览
1、名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照旧版:《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10月28日)
2、公布日期(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对照旧版: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的决定》修正)
3、说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
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
对照旧版:————
4、目录修改:二十、将第九章的章名、第九十六条、第九
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六条中的“财产保全”
修改为“保全”。对照旧版:第九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
行
5、目录修改:四十二、在第十五章第五节后增加二节,作
为第六节、第七节:对照旧版:————
6、目录修改:“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对照旧版:—
———
7、目录修改:“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对照旧版:—
———
8、目录修改:六十、删去第二十六章“财产保全”。对照
旧版:第二十六章财产保全
9、以下正文修改:一、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照旧版:———
—
10、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
实行法律监督。”对照旧版: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
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11、三、删去第十六条。对照旧版:第十六条人民调
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
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12、十九、……相应地将第二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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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照旧版: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13、四、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
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
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
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对照旧版:第二十五
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
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
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
规定。
14、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
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
地人民法院管辖。”对照旧版:————
15、六、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增加一款,
作为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
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的除外。”对照旧版:————
16、六、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增加一款,
作为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
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的除外。”对照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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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七、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
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
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对照旧版:第
三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
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
人民法院审理。
18、八、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审判人
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
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对照旧版:第四十五条审
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
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19、“(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