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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新旧版《民诉法》法条对照18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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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5-20
总字数:约2.18万字
文档摘要

新、旧版《民诉法》法条对照-189

新、旧版《民诉法》法条对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公布后,个人发现其已对原2007

版条文修改之处达近190处,为方便本人对照学习,特按原

来条文正文逐条、款、项顺序基础上整理了新、旧版《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律条款修改对照表,今发来共享。

当有错漏之处,还请指教。

说明:数据来源均源于新法规速递网站资源。

对照一览

1、名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照旧版:《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10月28日)

2、公布日期(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对照旧版: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的决定》修正)

3、说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

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

对照旧版:————

4、目录修改:二十、将第九章的章名、第九十六条、第九

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六条中的“财产保全”

修改为“保全”。对照旧版:第九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

5、目录修改:四十二、在第十五章第五节后增加二节,作

为第六节、第七节:对照旧版:————

6、目录修改:“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对照旧版:—

———

7、目录修改:“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对照旧版:—

———

8、目录修改:六十、删去第二十六章“财产保全”。对照

旧版:第二十六章财产保全

9、以下正文修改:一、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照旧版:———

10、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

实行法律监督。”对照旧版: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

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11、三、删去第十六条。对照旧版:第十六条人民调

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

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12、十九、……相应地将第二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三)

3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照旧版: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13、四、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

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

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

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对照旧版:第二十五

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

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

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

规定。

14、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

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

地人民法院管辖。”对照旧版:————

15、六、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增加一款,

作为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

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的除外。”对照旧版:————

16、六、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增加一款,

作为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

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的除外。”对照旧版:————

4

17、七、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

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

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对照旧版:第

三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

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

人民法院审理。

18、八、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审判人

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

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对照旧版:第四十五条审

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

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19、“(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