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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催开发票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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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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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关于催收发票的函告
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鉴于在此次税率调整前,贵公司与我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单价为含税价,税率为%(查合同),为便于合同的后续履行,现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4月1日起,合同约定的含税单价计算方式为现行不含税单价×(1+最新发票税率),如贵公司不同意按此方式确定含税单价,则请按原合同约定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保证不能对我方进项税抵扣造成影响,若有影响由贵公司承担责任.
二、截至2019年3月25日,贵公司已向我公司供货万元,但贵公司尚有万元的增值税发票未开具给我公司,请贵公司按照16%的税率尽快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在2019年3月31日前交付给我公司,我公司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付款。若贵公司不能及时开具发票,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及时申报无票收入,保证2019年4月1日后贵公司能开具发票时,仍能开具原税率发票。如果逾期未能开具原税率发票,造成已形成的经济业务因贵公司未能开具原税率发票而导致我公司进项税未能抵扣的部分,将由贵公司承担,我公司将在后续付款过程中进行扣除。
特此函告。
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
2019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