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分析及对策研究
作者:李竟榕
来源:《全国流通经济》2020年第22期
摘要: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我国个税改革的重点之一,本文通
过分析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缺点和不足,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为完善此
项政策、更好地让民众享受此项福利提供了新的思路。
关键词: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中图分类号:D922.22;F812.42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2096-3157(2020)22-0179-03
一、新個税专项附加扣除的研究背景及必要性
1.研究背景
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
定》,2019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
实施。由此,个税计算时在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
养老人等6项给予专项附加扣除。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从人的生命全周期综合考虑,每个阶段都
有相应的抵扣,着重关注养老、住房、医疗、教育等重点民生领域,缩小收入差距,降低个人
税收负担,增强税制公平合理,实现社会公平。
2.必要性分析
下面通过一个案例,分析此次个税改革带来的变化。
李某、王某、张某在北京市同一家企业上班,工资薪金收入在扣除“五险一金”后均为
12000元。
(1)李某为独生子女,父母均60岁以上,已按揭购买首套房,已婚并育有一子四岁,已
入幼儿园。
(2)王某有一兄弟,父母均60岁以上,在北京租房住,每月租金3000元。
(3)张某住在父母家里,父母均不满60岁。
2019年1月1日新个税改革前,以1月份为例,李某、王某、张某应缴纳个税金额为:
(12000-3500)×20%-555=1145(元)。
2019年1月1日新个税改革后,以1月份为例,李某应缴纳个税金额为:(12000-5000-
2000-1000-1000)×3%=90(元),王某应缴纳个税金额为:(12000-5000-1000-1500)
×3%=135(元),张某应缴纳个税金额为:(12000-5000)×3%=210(元)。
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在新个税改革前,李某、王某、张某三人工资薪金一样,缴纳的个税
金额相同。但三个人的家庭负担完全不同,旧的税法无法体现税收公平原则,不能很好地调节
社会分配,不能真正地缩小收入差距。而2019年新修订实施的个税政策,不仅考虑了纳税人
的收入差异,同时考虑了纳税人的家庭负担不同,即支出差异,能够更好地调节居民收入差
距,体现税制公平合理,实现社会公平。见表1新个税改革前后个人税负对比表(以李、王、
张三人为例)。
二、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层面的问题
1.子女教育方面
《暂行办法》规定子女处于年满3岁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范
围的学历教育,可按照每个月每个子女1000元扣除,父母双方可选择任一方全部扣除或者双
方各扣除一半。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同样可以扣除。此范围不包括3岁前的教育支出,而在很
多家庭中,0~3岁婴幼儿阶段的教育支出是巨大的,这个阶段的教育支出不允许扣除,没有
很好地体现税收的公平、公正原则。另外,由于经济发展不同,地区差异导致的教育支出差异
并没有被区别对待,这对于在高消费城市的群体显然是不公平的。
2.继续教育方面
《暂行办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期间每月按照400元定额扣除;
技能人员接受职业资格方面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接受职业资格方面继续教育的支出,可按
照3600元定额在取得相关证书当年扣除。以上并没有包括非学历教育,如研修班及兴趣培训
班等。仅限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当年抵扣,让一些为了考证脱产学习而导致当年收入降低的
群错失了抵扣机会。而对于继续教育的员工,一般单位会给予学费报销或者学费补贴,这就让
这些人员享受了双重优惠。总之,目前的继续教育专项扣除,虽然能减轻部分纳税人的负担,
并且操作简单易于核算,税收征管工作也并不复杂,但是依然存在一些税负不公的情况。
3.大病医疗方面
《暂行办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支出,在医保报销后累计超
过1.5万元的部分,可以在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扣除人可以选择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