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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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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21 页
更新时间:2025-05-20
总字数:约9.87千字
文档摘要

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暂行)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强化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施工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事业部、土建公司和专业公司。物流公司、物业公司、科研院、设计院、房地产公司、投资公司等企业参照执行。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要求

第三条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是本单位的独立职能部门,在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1.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5人;集团公司事业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不少于3人。

2.施工专业承包资质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3.施工劳务分包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第五条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总承包施工的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总承包施工的水利水电、路桥市政、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等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5000万元~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作为专业承包单位的项目部,应当配置至少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各单位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实施委派制度:

1.企业直管项目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由企业实施委派,并按其工作业绩进行薪酬考核。

2.分公司管理的项目,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可授权委托分公司实施委派,并由公司(分公司)按其工作业绩进行薪酬考核。

3.分公司委派到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委任书必须加盖企业行政章。

4.凡被委派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对企业、分公司二级负责,认真履行安全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施工作业班组要设置兼职安全协管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各企业应当定期对兼职安全协管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八条企业(事业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部门人员配备数量不满足要求:

1.部门工作人员派驻项目部兼任安全管理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

2.部门人员总数虽然满足第四条规定,但包括处于实习期的工作人员。

3.部门人员总数虽然满足第四条规定,但实际专业人员配备不能满足开展项目安全检查评价的需求。

4.部门人员因工作变动离岗,1个月内人员没有补充到位的。

第三章安全生产资金保障管理

第九条各单位应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资金使用、监督及考核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

第十条各单位每年年初应针对集团公司下达的产值目标任务,编制安全生产资金预算,年末进行决算。安全生产资金提取不得低于施工总产值的2%。

第十一条企业安全生产资金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对安全生产资金实行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主要负责人对项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负总责。在向企业财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计划时,必须将安全生产所需资金计划单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安全资金由企业财务部门急剧财务制度进行管理,企业安全监管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总承包单位在确定工程分包单位时,必须对分包单位进行资格预审,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分包单位不得签订经济合同。资格预审包括以下内容:

企业营业执照;

企业资质;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外省入滇企业许可或者备案;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对业主直接发包的分包单位也应按第九条要求进行资格预审,对不合格的分包单位禁止进入总承包单位的施工区域,并书面通知业主和监理单位。

第十七条总承包单位在与分包单位签订经济合同时,必须签订《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甲乙双方涉及安全生产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不得签订免除或者减轻其中一方对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