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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岳高速桐岳段隧道洞渣综合利用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无岳高速桐岳段(以下简称“本项目”)隧道洞渣的综合利用管理,推进绿色交通建设发展,实现无岳高速绿色公路建设目标,结合交通运输部绿色公路示范批复要求、本项目招标文件、合同文件相关条款及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项目中,凡从事与隧道洞渣综合利用的单位或个人(主要为洞渣的开采人、加工人、运输人、使用人、监督人等),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总体目标: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生态环保、少占土地。坚持资源节约、循环利用原则,努力实现洞渣及其加工产品调配在本项目内全路段范围平衡,做到“零弃方”。
第四条适用范围:无为至岳西高速公路桐城至岳西段。
第五条机构和职能
安徽交控集团桐岳项目办(以下简称“项目办”)负责项目全线洞渣综合利用的协调管理;路基施工单位负责对洞渣的开采、堆弃、整理、自加工等;监理单位及中心试验室负责洞渣产量控制、数量调控、加工质量管理等;地方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履行政府管理职能。
第六条临时堆料场
本项目临时堆料场主要用于隧道洞渣加工处理与存放,洞渣除自加工用于隧道单位自身使用外,其余由项目办组织路基施工单位或其他单位加工洞渣碎石、石屑等,提供项目内其他路基标段及路面单位综合利用,减少弃渣占地与复垦工作量。
一、临时堆料场的选择依据
1、节约用地、少占耕地、保持水土,保护自然景观。
2、堆料场容量与临时堆放量基本相适应。
3、便于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美化环境。
二、临时堆料场的选择
因堆放较长时间,临时堆料场场地选择时需结合地形,选择对沿线环境影响小、耕作价值不大的狭窄山谷、地洼地等,且距离隧道洞口较近。
三、临时堆料场征用
开工初期,路基施工单位应现场核对临时堆料场位置和数量,确定征用足够的征地亩数,并到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征用手续。
四、临时堆料场的利用
临时堆料场建设的施工方案必须报监理、项目办认可后方可施工。在利用过程中,做到满足环保要求,减少环境污染,同时要做好防护、排水工作。
设计提供的临时堆料场无法使用时,路基承包人需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其中临时占地征用及复垦按总额计量,不产生费用变更;临时堆料场防护工程,路基施工单位实际完成工程量大于项目办批复工程量(含变更),按照批复工程量计量;如果实际完成工程量小于批复工程量,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五、临时堆料场的恢复
临时堆料场作为临时占地,使用结束后的复垦须经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第七条碎石加工
一、利用隧道洞渣进行碎石加工,为本项目提供优质材料。自加工材料设备、质量要求详见《无岳高速公路桐岳段自加工材料使用作业指导书》(桐岳总监办〔2021〕52号)。
二、各施工单位地材与自加工材料需区分开使用,同一构件或同一处(同一桥梁)不允许同时使用两种材料,以避免色差影响结构物整体外观。
第八条综合利用
一、隧道洞渣中适用材料可作为隧道本标段隧道圬工(如初支喷砼、二衬混凝土、沟槽混凝土、片石混凝土及水泥混凝土路面等)、防护排水圬工、桥梁结构物、分离式路基中间及洼地填平等。
桐岳六标短隧道洞渣自行处置,桐岳七、八、九标洞渣及其加工产品除本标段自身使用外,严禁私自外卖、严禁私自流转其他标段。多余洞渣及其加工产品调配按以下程序进行:
洞渣开采并运输至临时堆料场(或加工场)由隧道单位负责,暨洞渣及其加工产品若发生场内违规外销情况由隧道单位负责。
使用单位负责调拨材料(洞渣或其加工产品)的场外(隧道单位临时堆料场或加工场至使用单位料场)运输,暨洞渣及其加工产品若发生场外违规外销情况由使用单位负责。
调拨材料(洞渣或其加工产品)供求由项目内各单位自行协商,商定好材料品种、数量及出场价格后;由使用单位向项目办提出调拨申请(附件1)。
根据调拨申请的先后顺序,项目办负责整体调控与调拨确认。2021年5月30日后,除将来路面单位调拨,现路基单位间不再批复调拨计划。
若调拨材料为洞渣,隧道单位除装车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若调拨材料为洞渣加工产品,相关加工费、装车费用由供求双方自行商议。
洞渣加工产品质量除在加工场控制外,使用单位负责进场质量验收,同时监理、试验室等第三方抽检仍保留检测、处置权。
除自用及上述调拨材料外,其余材料原则上不再加工。若现隧道单位考虑加工用于路面水稳(自投标或转让于中标人),则将来能否中标或能否与中标人达成一致出场价的风险自担;若剩余洞渣由其他单位进行加工,施工单位需将原自加工设备无条件退场,现场能利用设备、用电等,施工单位与后进场加工单位自行友好协商解决。后加工单位进场(若有),不影响路基施工单位对临时堆料场征用、防护、复垦等合同义务的履行。
路基单位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