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
协议编号:
工程名称:
委托人:
咨询人:
签署日期:
签署地点:
使用说明:适适用于跟踪审计,如对本协议条款有调整,必需采取修订标识。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
委托人:
咨询人:
依据《中国协议法》及工程造价相关要求,鉴于咨询人含有承接本协议项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资质和能力,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署本协议。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项目投资总额(提醒:或暂估价):人民币元
4、资金起源:
5、项目规模:
6、咨询业务范围及内容:
二、本协议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通用条款给予定义相同。
三、本协议组成部分及解释次序: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专用条款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通用条款
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推行中共同签署补充文件与修正文件
5、招投标文件
6、投标书及其附件
7、质询函
8、中标通知书
9、保密协议
10、反商业贿赂及廉政协议
以上文件在先优先使用,但以上文件冲突时,以对委托人有利为准。
四、咨询人同意根据本协议要求,负担本协议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项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根据专用条款中约定时限、方法、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协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服务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工程完工(共日历天),以及后期配合服务(初审、复审、复查及完工决(结)算)。
七、本协议正本二份、委托人、咨询人各执一份,副本份,委托人份,咨询人份。正本与副本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委托人:咨询人: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住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通用条款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含有以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上指明并与咨询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当事人,以及其正当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含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上指明并与委托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当事人,以及其正当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相关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时间段。
5、“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6、“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附加服务;
7、“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范围外、委托人要求其她服务,咨询人应需要增加额外工作量。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适用是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约定部门规章、工程造价相关计价措施、要求及项目所在地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一样语言文本发生不一样解释时,以汉语协议文本为准。
咨询人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相关资料,包含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