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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报关概述
报关是货物在进口和出口时必须经过的重要程序,任何进出境的货物和运输工具都必须如实向海关申报,并由海关实施进出境的实际监督和管理,以维护进出口活动的良好秩序。;报关必须由具有报关资格并经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办理。报关单位的报关员须通过全国报关员资格考试,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并经海关培训和考核认可,发给其报关员证,才能办理报关手续。非报关单位的商品进出口须委托报关单位及其报关员办理报关手续。在报关时,要填写报关单,并交验海关所规定的各项单证。海关在接受报关后应予以申报登记,即对报关员交验的各项单证予以签收、进行报关单编号登记、批注接受申报日期。;报关应在海关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超过规定时间的,要征收滞报金。进口货物如进境后3个月未报关,应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如果属于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被处理货物,如在货物变卖之日起一年内补报关,变卖所得货款在扣除有关费用、税款和罚金后,可发还货主。逾期无人认领的,应上缴国库。;报关涉及的对象可分为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两大类。由于性质不同,其报关程序各异。运输工具如船舶、飞机等通常应由船长、机长签署到达、离境报关单,交验载货清单、空运单、海运单等单证向海关申报,作为海关对装卸货物和上下旅客实施监管的依据。而货物和物品则应由其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货物的贸易性质或物品的类别,填写报关单,并随附有关的法定单证及商业和运输单证报关。如属于保税货物,应按“保税货物”方式进行申报,海关对其应办事项及监管办法与其他贸易方式的货物有所区别。;一、报关制度的形成
新中国报关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一)新中国建立初期至1979年
新中国建立初期,绝大多数报关业务由报关行或海关事务经纪人来完成。1953年开始实行《进出口贸易许可证办法》后,海关凭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出口许可证进行监管,报关均由各外贸公司单独直接办理。1969年1月,外贸部发布了《关于废除海关对国营进出口公司货物的监管手续的通知》,使得我国沿海的一些口岸海关在货物进出口岸时仅在货运单据上加盖“放行”章,放弃了对进出口货物的有效监管权,报关制度几乎被取消。直至1972年8月,外贸部又发出了《关于实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的通知》,才恢复了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查验制度。;(二)?1979年至1985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实行了改革开放政策,1979年全国海关关长会议上提出了“坚持制度、依法监管、简化手续、加速验放”的货运监管方针;在对进出境物品的监管中,提出了“坚持自用原则、照顾合理需要、防止走私漏税、加速物品验放”的方针。海关的进出境监管职能突显出来。从1980年起,我国海关恢复了外贸公司进出口货物全国统一的报关制度,启用了新格式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这些外贸公司获得了对外贸易进出口经营权,即意味着其自动取得了进出口报关资格。因此,自1980年到1985年上半年间,海关对报关单位的确认,主要通过审查其是否具有经国家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出口经营权。;(三)?1985年以后
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实行了关税优惠政策。在这些地区,设立海关报关业务的机构愈来愈多,报关业务急剧增加。为提高报关工作质量,严防违规、走私、偷逃税款等不法行为,海关总署于1985年2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实施注册登记制度的管理规定》。这一规定明确了所有报关企业必须到海关注册登记,未注册登记的,无报关权。;二、报关对象
根据我国《海关法》的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出境。根据这一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货物的收发货人、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履行报关义务。报关的具体对象范围如下。
(一)进出境运输工具
进出境运输工具是指用以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并在国际间运营的各种境内或境外船舶、车辆、航空器和驮畜等。;(二)进出境货物
进出境货物是指一般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过境、转运和通运及其他一些特殊进出境货物(通过管道、电缆输送出入境的水、电等)和无形货物(如附着在载体上的软件等)。
(三)进出境物品
进出境物品是指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进出境人员携带、托运等方式进出境的物品称为行李物品;以邮递方式进出境的物品称为邮递物品;其他物品主要包括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机构或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