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文件名称:山西省《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docx
文件大小:87.78 KB
总页数:13 页
更新时间:2025-05-20
总字数:约7.31千字
文档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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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TEXT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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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规范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的术语和定义、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

本文件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新入职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师傅带徒弟实习教育和安全再培训及考核。

其他行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30871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39800.2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2部分:石油、化工、天然气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装卸和使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本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合同工、劳务派遣工、实习生、外来务工人员等。(以下简称其他从业人员)

培训大纲

基本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其他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熟悉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和事故报告程序,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其他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负责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资源的落实。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基本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可以由上级生产经营单位组织,也可由本单位组织。

未设置车间(工段、科室)的,车间(工段、科室)级的安全培训教育纳入厂级安全培训教育;未设置班组的,班组级的安全培训教育纳入车间(工段、科室)级安全培训教育。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新入职的其他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厂(公司)、车间(工段、科室)、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按照山西省《安全培训管理暂行办法》,新上岗的危险工艺岗位操作人员经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合格后,还应当在有经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教育不少于4个月,取得工人师傅签名的实习合格证明后,方可独立上岗。

工人师傅一般应当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和近三年没有发生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条件。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对其他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安全再培训。

其他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科室)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