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法律责任与职业道德
法律:《建筑法》《协议法》、《招标投标法》等
建设领域法律体系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
规章:《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措施》等
一、建造师法律责任
(一)建造师承担的法律责任种类及根据
注册建造师个人直接承担的法律责任
1.建造师法律责任包括:
与注册建造师亲密有关的法律责任
2.按照应当承担责任的内容不一样,建造师的法律责任可分为:
1)民事责任:一般由企业承担,建造师个人并不直接承担民事责任,但根据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会由建造师个人承担部分经济方面责任。《民法通则》、《协议法》等
2)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惩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有明确规定建造师承担的行政责任重要有: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限制注册、没收违法所得、行政罚款和行政警告等。
3)刑事责任:建造师也许波及的刑事责任重要包括四个方面:
●经济方面:行贿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职权方面: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罪
●经营方面:串通投标罪、签订、履行协议失职受骗罪
●事故方面: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二)建造师执业资格方面不良行为
1.不合法手段获得资格证
1)隐瞒有关状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
2)以欺骗、贿赂等不合法手段获得注册证书
2.无证职业
1)未获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有关活动。
2)由于某些原因,致使原有注册失效,而未再次注册进行执业活动
3.人证分离
注册建造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状况。
4.多单位、多项目执业
建造师同步受聘于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5.超范围执业
注册建造师超过执业范围和聘任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6.其他不良行为:容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签订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献等
7.以上不良行为的有关惩罚规定:3月1日起施行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均有明确的规定。
(三)建筑工程全过程中建造师不良行为与防备措施
1.建筑工程全过程中建造师法律责任概述
2.工程招投标环节不良行为及惩罚
(1)行为体现
1)投标人与招标人串标(以商业贿赂等手段)
投标人之间串通围标(限制竞争)
低价抢标
资质挂靠与租借
(2)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经典案例
3.工程分包与采购环节不良行为及惩罚
(1)体现行为:
1)违法分包
●无资质承揽
●层层分包
●私自分包
●主体构造分包
●违规劳务分包
(2)法律责任
(3)经典案例
2)转包
●所有工程转包
●所有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
●主体构造转包
●承包人分包后未在现场组织管理
●分包给无资质单位
(2)法律责任
(3)经典案例
采购过程中受贿行为
为工程项目采购项目需要的建筑材料、工程设施、建筑工程设备这一环节中收受贿赂,拿回扣等。
(2)法律责任
(3)经典案例
4.施工环节不良行为及惩罚
(1)体现行为:
1)工程质量方面不良行为
2)安全生产方面不良行为
3)偷工减料行为
4)设计变更、恶意签证
(2)法律责任
(3)经典案例
工程结算与验收环节
(1)体现行为:
1)工程款结算环节
2)工程竣工验收环节不良行为
(2)法律责任
(3)经典案例
工程建设全过程不良行为的防备措施
(1)政府要健全和完善法规政策、加强市场监管力度。
(2)建造师个人也应提高职业能力,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职业道德素养,努力防备执业过程中不良行为。
二、建造师执业道德
(一)建造师执业道德概述
1.职业道德的概念与意义
2.现阶段我国建造师职业道德教育的必要性
(二)建造师执业道德规定
1.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基本规定与建造师执业道德
我国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基本规定: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建筑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试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