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云南省大理州高层次专业化“霞光人才”引进(33人)考前自测高频考点模拟试题
第一部分单选题(50题)
1、图中A、B处的湖泊和河流分别为()。
A.西湖钱塘江
B.西湖淮河
C.太湖钱塘江
D.太湖淮河
【答案】:A
【解析】该题主要考查对特定地理位置处湖泊与河流的认知。解题关键在于明确不同湖泊和河流的地理分布。太湖位于江苏省南部,是中国五大淡水湖之一;淮河发源于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西部的桐柏山主峰太白顶西北侧河谷,干流流经河南、安徽、江苏三省。这两者在地理位置上并不符合题目所指图中A、B的情况,所以涉及太湖和淮河的组合不符合要求。西湖地处浙江省杭州市西部,是中国大陆首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和中国十大风景名胜之一;钱塘江是浙江省最大河流。在浙江杭州一带,西湖与钱塘江的地理分布与题目所指图中情况相符。综上,图中A、B处的湖泊和河流分别为西湖和钱塘江。
2、甲趁在路上行走的妇女乙不注意之际,将乙价值12000元的项链一把抓走,然后逃跑。跑了50米之后,甲以为乙的项链根本不值钱,就转身回来,跑到乙跟前,打了乙两耳光,并说:“出来混,也不知道戴条好项链”,然后将项链扔给乙。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A.抢夺罪(未遂)
B.抢夺罪(中止)
C.抢夺罪(既遂)
D.抢劫罪(转化型抢劫)
【答案】:C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抢夺罪。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有:①客体是公私财物;②客观要件是公然夺取公私财物;③主观要件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甲乘乙不注意,公然夺取其12000元的项链,构成抢夺罪,且项链已经脱离乙的控制,犯罪已经完成,甲的行为构成抢夺罪的既遂。
3、2020年4月,井某驾驶面包车与张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轻微接触,未造成人员受伤或车辆受损。张某驾车向前辱骂井某,双方下车后继续争吵。张某先动手推了井某肩膀一下,随后又伸手去掐井某脖子。井某被掐后随即抱住张某身体将其扳倒在地,并用拳头击打张某肩膀两下。经法医鉴定,张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本案中,井某的行为()。
A.构成故意伤害罪
B.构成聚众斗殴罪
C.构成寻衅滋事罪
D.属于正当防卫
【答案】:D
【解析】本题可依据各罪名的构成要件以及正当防卫的定义来分析判断。在本题情境中,2020年4月,井某驾驶面包车与张某驾驶摩托车发生轻微接触,未造成人员受伤或车辆受损,之后张某驾车上前辱骂井某,双方下车继续争吵,且张某先动手推井某肩膀,又伸手掐井某脖子,井某在被掐后随即抱着张某身体将其扳倒在地,并用拳头打了张某肩膀两下,经鉴定张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然而,井某的行为并非出于故意非法损害张某身体健康的目的,而是在张某先实施挑衅和攻击行为后所作出的反应,不满足故意伤害罪主观故意损害他人身体的构成要件。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本案中仅有井某和张某二人的冲突,不存在纠集众人成帮结伙互相殴斗的情况,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井某的行为并非肆意挑衅、随意殴打他人,而是在自身遭受攻击时的应对之举,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在本案中,张某先动手推井某肩膀,又伸手掐井某脖子,其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井某为了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将张某扳倒在地并打其肩膀两下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综上,井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4、科举制最高级别的考试是()。
A.童试
B.乡试
C.会试
D.殿试
【答案】:D
【解析】本题可根据科举考试各级别考试的相关知识来判断正确答案。科举考试是中国古代通过考试选拔官吏的制度,主要分为多个级别。童试是科举时代参加科考的资格考试,是科举考试的第一关,并非最高级别的考试。通过童试者称为秀才,获得参加更高一级考试的资格。乡试是明清两代每三年在各省省城举行的一次考试,考中者称为举人,乡试是省一级的考试,也不是最高级别的考试。会试是每三年在京城举行的一次考试,各省的举人及国子监监生皆可应考,考中者称为贡士,会试是国家级的考试,但同样不是最高级别。殿试是皇帝亲自主持的进士考试,分三甲录取。一甲三名赐进士及第,二甲若干名赐进士出身,三甲若干名赐同进士出身。殿试是科举制最高级别的考试。综上,科举制最高级别的考试是殿试。
5、2009年,中央政府为支持香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