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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山西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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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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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标准

DB14/1757—2018

代替DB14/T1757-2018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2024-XX-XX发布2024-XX-XX实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14/XXXXX—XXXX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的基本要求、服务内容与服务质量、管理内容要求、评价

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设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

指移交各级人民政府安置、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

队离休退休干部(含退休军士)。

2.2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军休机构)

指经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由各级退役军人部门设立的军休干部休养所、军休干部服务

管理中心、军休干部服务站(以下简称“军休所”、“军休中心”、“军休服务站”)等直接服务和管

理军休干部的机构。

3基本要求

3.1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军休干部的合法权益,落实军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3.2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质,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

3.3应有固定的服务用房和室外活动场所,以及满足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

3.4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合理设置工作岗位,配置满足服务管理需要的人力资源,定期组织教育培

训,提高工作人员思想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服务管理能力。

3.5应公开服务承诺,实行挂牌服务,主动接受服务对象监督。

3.6应建立健全以能力提升、质量控制、运行规范等为核心的制度体系。

4服务内容与质量

4.1接收安置

1

DB14/XXXXX—XXXX

4.1.1接收安置包括核对交接手续、召开“三方”见面会、签订交接协议、协助办理相关手续、信息

录入等。

4.1.2应依据军休干部安置管理部门的安置计划和其开具的《接收安置通知书》办理接收手续。

4.1.3应核对接收档案,对有关项目逐一查对,确保档案信息齐全、完整。

4.1.4应根据档案资料信息核对《军休干部待遇明细表》,保证各项待遇计算准确。

4.1.5应与部队移交单位、被移交人(或监护人)召开“三方”见面会,介绍军休干部各种待遇项目,

经确认后,签订交接协议。

4.1.6应协助办理落户、组织关系转移、医保、社会优待和伤残军休干部(军士)优抚待遇等相关事

宜。

4.1.7应建立新接收军休干部人事档案,初始信息由军休干部本人确认后,录入军休干部管理系统。

军休干部党员信息应录入党员信息管理系统。

4.1.8应及时上报新接收军休干部的相关信息。

4.1.9应召开年度新接收军休干部欢迎会。

4.2落实政治待遇

4.2.1政治待遇保障服务应包括成立基层党组织,组织理论学习、组织开展党组织生活,组织传达党

和政府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组织参加节日或重大庆典活动、定期举办时事报告会、组织荣誉疗养等。

4.2.2应成立基层党组织,落实组织生活制度。

4.2.3应定期开展政治理论学习;订购报刊三种以上,供军休干部集中阅览;及时传达、学习党和国

家有关文件等。

4.2.4应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