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劳动合同范本7篇
篇1
第一章总则
一、为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范本。
二、本范本适用于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双方应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共同遵守。
第二章劳动合同订立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前,应当互相了解对方的身份、资格、信用等情况,并如实说明重要事项。
五、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下列内容: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工作地点。
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5.劳动报酬。
6.社会保险。
7.保密义务。
8.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
六、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应遵循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七、工作内容包括劳动者从事工作的岗位(工种)、职责等。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明确告知工作内容。
八、工作地点是指劳动者从事工作的具体地点。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明确告知工作地点。
九、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包括工时制度、加班加点规定以及带薪年休假等。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明确告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
十、劳动报酬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津贴、补贴等。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明确告知劳动报酬标准、支付形式及支付时间等。
十一、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明确告知社会保险政策。
十二、保密义务是指劳动者在从事工作过程中,对涉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应当承担的保密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明确告知保密义务。
十三、违约责任是指因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明确告知违约责任。
第三章劳动合同变更
十四、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变更内容。
第四章劳动合同解除
十五、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解除原因。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八、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相关手续,包括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同时,双方应当签订解除劳动合同书面协议。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宿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劳动合同范本。
第二条:本劳动合同适用于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
第二章劳动合同订立
第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五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3.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4.劳动报酬。
5.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6.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7.违约责任。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三章劳动合同期限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可以分为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