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文件名称:DB3311T 298-2025 社区(村)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规范.docx
文件大小:29.19 KB
总页数:14 页
更新时间:2025-05-20
总字数:约6.4千字
文档摘要

ICS03.080.01

CCSA16

DB3311

浙 江 省 丽 水 市 地 方 标 准

DB3311/T298—2025

社区(村)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规范

2025-2-11发布 2025-3-11实施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311/T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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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前言 II

范围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术语和定义 1

场地要求 1

选址 1

场所 1

设备设施 2

组织要求 2

人员 2

制度 2

服务要求 3

服务频次 3

个案咨询 3

授课指导 4

实践活动 4

评价与改进 6

评价 6

改进 6

附录A(资料性) 个案咨询服务流程图 7

附录B(资料性) 家庭教育指导个案咨询服务知情同意书 8

附录C(资料性) 家庭教育个案咨询记录表 9

附录D(资料性) 家庭教育指导授课内容 10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丽水市妇女联合会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遂昌县家庭教育学会、遂昌县妇女联合会、丽水市妇女联合会、丽水市家庭教育学会、丽水市教育局、遂昌县教育研究室、遂昌县腾龙小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龚彩云、陈杏生、杨觅玫、潘正亮、谢瑞波、黄烨、周昌良、严梅燕、徐美萍、何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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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村)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规范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社区(村)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场地要求、组织要求、服务要求、评价与改进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社区(村)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5273 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家庭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心理健康、

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家庭以外的社会机构或个人,为帮助未成年人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完善家庭功能,提升家庭教育能力而提供的专业性支持和引导。

家庭教育指导者

经过系统的培养和培训,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对适龄婚育人员及0岁~18岁人群的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支持和服务的人员。

场地要求

选址

服务站点应选择在人员相对集中、交通便利的地点。

应通过场地共享共用,依托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文化礼堂、家风馆、儿童之家、党群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立或单独建立。

场所

应设置满足服务需求的功能分区,合理划分办公区、咨询区、培训服务区和阅读区等功能区域。

室内面积宜大于60m2,培训服务区宜能容纳30名以上人员。

室内环境应整洁、通风采光良好。

设备设施

办公区应配备满足基本工作需要的桌椅、计算机、打印机、电话机和档案柜等办公设备。

咨询区应配备咨询、游戏活动等设施设备,有条件的可配备直播宣传教育设备。

培训服务区应配备多媒体、音响和网络等设施设备。

阅读区应配备30本以上的书籍,其中绘本类、家庭教育类书籍宜为15本以上。

室内宜在醒目位置设置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宣传栏,放置宣传材料并定期更新。

公共活动区域应安装具有储存功能的视频监控设备,视频记录存储时间宜大于30天。

组织要求

人员

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队伍应由总负责、管理者、指导者和志愿者等服务人员组成,共同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应加强对指导者的甄选和培养,按属地人口10000:1的比例配置。鼓励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热心家长等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

指导者应持有家庭教育指导相关的职业能力证书,总负责、管理者和志愿者宜持有家庭教育指导相关的职业能力证书。

服务人员每年应参加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相关培训不少于1次(4个课时),熟悉社区(村)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相关政策法规,掌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内容。

社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队伍应配备总负责、管理者、指导者和志愿者,村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队伍应配备总负责和管理者,两者可兼任指导者。

总负责应由社区(村)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并负责下列工作:

主持社区(村)家庭教育指导站点的日常管理;

了解、挖掘、整合属地家庭教育资源,对属地家庭信息进行摸底排查并登记建档;

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