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文件名称:市政道路PPP项目移交方案.docx
文件大小:30.43 KB
总页数:9 页
更新时间:2020-02-26
总字数:约3.55千字
文档摘要
PPP 项目移交方案 1.移交工作计划 1.1 移交范围 在移交日期,项目公司向政府方无偿移交: 项目设施或项目资产的所有设备、资产、专利及非专利技术、法律 文件等一切与项目稳定运营相关的资产或者权利; 政府方可以合理要求的且此前项目公司方未曾按照本协议规定交付 的运营、维护、修理记录、移交记录和其他资料,以使政府方或其 指定机构能够继续本项目的稳定运维。 项目公司方向接收人移交项目设施或项目资产时,将解除和清偿完毕社会 资本方设置的所有债务、抵押、质押、留置、担保物权,以及源自本项目的建 设、运维的由项目公司方引起的环境污染及其他性质的请求权。 1.2 移交的备品备件 在移交日期,项目公司向接收人无偿移交十二(12)个月内正常需要的消耗 性备件和事故修理备品备件。 1.3  技术转让 项目公司在移交日期将届时使用的运维本项目所必须的项目公司享有所有 权的所有技术和专利技术,无偿移交给政府或其指定的接收人,并确保政府或 其指定的接收人不因此遭受损失。如果该等技术和专利技术为第三方所有的, 则项目公司协助政府或其指定的接收人按照实际使用费用取得这些技术和专利 技术的使用权。 1.4  移交质量保证 1.4.1 移交日期本项目的状况 在移交日期,项目公司保证本项目: (a) 处于良好的运维状况,得到良好维护,正常损耗除外; (b) 符合本协议所规定的安全和环境标准; (c) 符合本协议中所规定的移交标准。 1.4.2 质量保证期 项目公司进一步保证在移交日期后三(3)个月届满日期间,修复由原材料、 工艺、施工、运维或管理缺陷或合作期内项目公司的任何违约造成的项目设施 任何部分出现的任何缺陷或损坏(正常磨损除外),并承担因环境污染引起的责 任。 政府方发现任何上述缺陷或损坏及环境污染责任后应及时通知项目公司。 在任何情况下,上述通知最迟应在三(3)个月的保证期结束前送达。收到该通 知后,项目公司应尽快自费修正缺陷。如果项目公司在收到政府方通知后三十 (30)日内不能或拒绝修正缺陷,政府方有权自己或请第三方修正上述缺陷。 在这种情况下,项目公司向政府方支付合理且必要的修理费用,而且政府方有 权提取移交维修保函中相应金额以补偿此项费用。 1.5 对招标人的培训 合作期结束的六(6)个月之前,项目公司方提交一份当时员工名单,包括 每位员工的资格、职位和收入的细节。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有权选择在移交日 之后优先继续聘用全部或部分员工。 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需要在移交日之前派驻人员到项目设施所在地进行培 训或学习的,应在移交日六(6)个月之前向项目公司说明情况及拟派驻人员名 单,项目公司免费负责为上述人员提供培训,使之达到熟练操作和管理要求。 作为移交的一部分,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和项目公司应联合考试,以确定被指 定人员经过培训合格,可以接管本项目的独立运维。移交后,项目公司免费提 供不低于6个月的技术支持。 1.6 1.7  风险转移 项目公司应承担移交日期前项目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 移交费用和批准 项目公司及政府方负责各自因向接收人移交和转让发生的费用和支出。政 府方应自行负责其获得所有的批准并使之生效,并采取其他可能为移交和转让 所必需的行动,并且应支付与移交和转让有关的所有印花税、税收、收费和类 似的费用。如果项目公司未按第十章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移交,政府方为此 发生支出或遭受损失,政府方有权从运维保函及移交维修保函中扣除。 1.8  移走项目公司相关的物品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项目公司应于移交日期之后六十(60)天内,自费从场 地移走仅限于项目公司员工的个人用品以及与本项目运维无关的物品,不包括 移交清单所列的项目设备、备品备件、技术资料或者项目设施营运和维护的必 需物品。如果项目公司在上述时间内没有移走这些物品,政府方在通知项目公 司之后,可以移走并将物品转运至适当的地点以便安全保管。项目公司承担搬 移、运输和保管的合理费用和风险。 1.9 保险和承包商保证的转让 在移交时,项目公司应将所有承包商和投标人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 证无偿转让给接收人,并且将所有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单批单转让给接收人。 接收人应支付或退还上述移交之后保险期间的保险费。 1.10  第三方项目公司合同期限及相关 项目公司在与第三方签订运维合同、设备合同及其他合同时,应使得该等 合同的有效期届满日不超过本项目合作期限届满日。 如在移交日前,项目公司需签订运维合同、设备合同及其他合同,且该等 合同在本项目合作期届满后仍为有效的,则项目公司应在该等合同签订前报经 政府方同意。未经政府方同意的,由项目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2.移交验收程序 2.1 移交验收 在最后恢复性大修后并在移交日期之前,政府方应在接收人和项目公司代 表在场时对本项目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