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文件名称:东莞现存临水自用装卸作业点处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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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7 页
更新时间:2020-02-26
总字数:约2.86千字
文档摘要
—PAGE 4— —PAGE 3— 东莞市现存临水自用装卸作业点处置 工作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巩固小散乱码头清理整顿专项行动成效,稳定地方经济发展,保障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小散乱码头清理整顿专项行动中拟保留的临水自用装卸作业点(下面简称“作业点”)的管理,有效堵住固体、废物非法转移渠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办法(下面简称“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港区规划范围以外,利用河道自然岸线或临水构筑物、建筑物为企业自身生产经营服务的临水自用装卸作业点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适用范围仅限于在本办法发布前已建成,装卸货物仅限于企业生产自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普通货物,由属地镇(街)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且市政府同意保留的作业点。 本办法不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不适用于港口经营企业及其设施设备。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属地镇(街)人民政府负责作业点备案,统筹作业点的安全生产、环保、消防监管工作,做好信访维稳工作,辖区各职能部门依职权负责辖区内作业点的监管,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条 水务部门负责保障河道行洪及堤防安全,查处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倾倒废弃物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查处违法违规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水路运输行业监管,查处非法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行为。 第七条 海事部门依职权负责辖区水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管及船舶防污染,查处海事违法行为。 第八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强对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及其他污染环境行为的监管工作,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第九条 航道管理部门负责审查作业点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 第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自然资源、公安、消防、气象等部门按照自身职责对企业临水自用装卸作业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企业生产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企业的整个生产运作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 【备案流程】作业点实行备案制。企业在使用临水自用装卸作业点前,应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向属地镇(街)人民政府提出备案申请。属地镇(街)人民政府应组织所属水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对企业申请提出意见,然后决定是否同意备案。 属地镇(街)人民政府同意备案的,应以镇(街)人民政府的名义出具同意备案的书面回复,在回复中应清晰注明装卸设备种类及型号、装卸货种、作业点占用岸线的长度及位置、作业点占地红线范围、作业点最大靠泊能力以及航道通航能力等限定条件,然后以签订协议的形式向企业明确作业点的使用条件。同时,企业须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做好防止作业点和船舶污染水环境的有效措施,并向属地镇(街)人民政府作出不参与固体废物转移和其他非法活动承诺。 作业点须经镇(街)人民政府同意备案后,方可用于从事装卸作业活动。 作业点完善备案及经镇(街)人民政府同意备案后,镇(街)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各职能部门通报备案情况。 作业点备案有效期为1年。 第十三条 作业点在备案后不得以任何形式改变第十二条中的限定条件。 第十四条 【备案条件】作业点备案须具有如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二)作业点须经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检测、评估合格。评估单位应将水务、航道、建筑、交通、环保、消防等行业规范、标准纳入评估依据,并在评估结论部分,针对性的提出船舶靠泊及装卸作业的限定条件; (三)第三方机构认为,装卸设施设备经加固可以达到质量合格要求的,企业能在现有通航条件和装卸规模的基础上进行适当加固,加固完成后,须经第三方机构复核通过。第三方机构认为,装卸设施设备经加固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属地镇(街)人民政府不能予以备案; (四)企业须具有临水自用装卸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五)企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生产岗位人员应具有相关的安全管理知识,并通过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和考核,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要持证上岗; (六)不参与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及其他非法活动承诺书; (七)无条件配合拆除承诺书; (八)符合其他相关部门的要求。 第十五条 【备案材料】企业进行作业点备案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经专家评审通过的、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检测、评估报告; (四)相关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五)企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生产岗位人员的相关培训及再教育证明材料,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