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巴音郭楞职业技术学院招聘笔试真题
第一部分单选题(50题)
1、下列年龄称谓和具体指代的性别年龄正确的是()。
A.“始龀”指三四岁的孩童
B.“束发”指男子十五岁
C.“耳顺”指七十岁
D.“期颐之年”指九十岁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对年龄称谓和具体指代性别年龄的知识掌握。“始龀”指小孩七八岁换牙期,并非三四岁的孩童;“束发”一般指男子十五岁,到了十五岁,男子要把原先的总角解散,扎成一束;“耳顺”指六十岁,出自《论语·为政》,原文是“六十而耳顺”;“期颐之年”指一百岁,“期颐”意思是人生以百年为期。综上,只有“束发”指男子十五岁的表述正确。
2、经营者的下列行为中,没有违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是()。
A.某书城规定“特殊商品,售出后概不退换”
B.某商家销售合同中载明“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
C.某网店声明“定制商品,不适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D.顾客购买50元商品索要发票,经营者以“小额商品,不开发票”为由拒绝
【答案】:C
【解析】本题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各选项内容逐一进行分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特殊商品,售出后概不退换”这种规定排除了消费者在一定情况下退换商品的权利,属于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因此该内容无效,此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的声明,使得商家在合同解释上拥有绝对的主导权,排除了消费者对合同条款的公平解释权,这对消费者而言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属于无效声明,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所以网店声明“定制商品,不适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规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没有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因此,经营者以“小额商品,不开发票”为由拒绝给顾客开具发票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综上,答案是“定制商品,不适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规定”这一行为未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3、下列情形中,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是()。
A.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钱某因琐事殴打其子的班主任致其轻微脑震荡
B.税务局赵某未经合法程序扣押了某企业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
C.某市公安交通执法大队队长张某在休假期间暂扣了贾某机动车驾驶证
D.交警小石对醉酒驾驶的王某采取强制措施时王某自行跳车导致尾骨摔伤
【答案】:B
【解析】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钱某因琐事殴打其子班主任致其轻微脑震荡,此行为并非钱某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而是其个人的私人行为,不属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导致的损害,不在国家赔偿范围内。税务局赵某未经合法程序扣押某企业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赵某作为税务局工作人员,其扣押企业商品的行为属于行使职权的范畴,但该行为未经合法程序,对企业的财产权造成了损害,符合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属于国家赔偿范围。某市公安交通执法大队队长张某在休假期间暂扣贾某机动车驾驶证,休假期间不属于在执行公务,该行为并非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生的,所以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交警小石对醉酒驾驶的王某采取强制措施时王某自行跳车导致尾骨摔伤,王某尾骨摔伤是其自行跳车这一主动行为导致的,并非交警小石行使职权直接造成的损害,因此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综上,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情形是税务局赵某未经合法程序扣押了某企业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
4、20,20,33,59,98,()
A.150
B.152
C.154
D.156
【答案】:A
【解析】先分析相邻两数差值,20-20=0,33-20=13,59-33=26,98-59=39,差值构成公差为13的等差数列,下一个差值应为52,所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