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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太保鑫悦人生A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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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5 页
更新时间:2025-05-21
总字数:约8.13千字
文档摘要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保鑫悦人生A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本产品为分红保险,保单持有人可以保单红利的形式享有公司分红型保险产品的盈

余分配权。未来的保单红利为非保证利益,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将随分红保险的投资和实

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动,敬请注意。

2、本说明书所载资料,包括投保示例部分,仅供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各项内容

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以及实际红利分配为准。

二、产品特色

1、年金确定领

活到老领到老,养老金可领至105岁,保证领取25年,尽享晚年无忧生活。

2、红利添收益

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经营情况给付现金红利,与投保人共享公司稳健经营成果。

3、人身有呵护

65周岁前身故,向身故金受益人给付已交保费减去已领取祝福金的差值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4、人群广覆盖

最高投保年龄72岁,老少皆宜,免健康告知,核保手续简单。

三、投保范围及保险期间

1、本产品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周岁(须出生满30天)至72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

时本公司的规定。

2、本产品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期起算,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24

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四、保险金额及保障责任

1、基本保险金额

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基本保险金额根据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和保险费交费期间等因

素确定。

2、养老金领取起始日

合同的养老金领取起始日约定如下: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养老金领取起始日

未满65周岁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已满65周岁(含65周岁)合同生效日

3、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祝福金

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不超过59周岁(含59周岁),自合同第5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至养老

金领取起始日(不含该日)前,如被保险人在每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祝福金。

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超过59周岁,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祝福金的责任。

(2)养老金

自养老金领取起始日起,如被保险人在每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养

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合同终止(以较早者为准)。

自养老金领取起始日零时起的25个保单年度为养老金的保证给付期限。若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限

内身故,本公司按照保证给付期限内应给付的养老金总额与累计已给付的养老金总额两者之间的差额一次

性给付养老金,合同终止。

(3)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若被保险人在养老金领取起始日零时前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

止:

a.被保险人身故时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与已领取祝福金总额的差额;

b.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②若被保险人在养老金领取起始日零时后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五、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