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保鑫享康年(2024版)养老年金保险产品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本说明书所载资料,包括投保示例部分,仅供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
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二、产品特色
1、短期储备,快速领取
交费期可选3/5年交,交费第一年后即可领取养老金,助力客户快速完成养老储备。
2、年年领取,满期领取
被保险人根据鑫享康年保单合同,可在保障期内年年领取养老金,同时享受满期领取,
领取金额确定,乐享养老生活。
三、投保范围及保险期间
1、本产品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范围为女性55周岁至80周岁,男性60周岁至80
周岁,且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2、本产品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期起算,分为10年和15年两种。保险期间由投保
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四、保险金额及保障责任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产品按份计算,每份的基本保险金额根据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性别、交费期间、保
险期间等因素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本产品提供以下保险保障:
(1)养老金
自养老金领取起始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照本产品
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乘以下表对应的养老金给付比例给付养老金,直至被保险
人身故或保险期间届满前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或合同终止(以较早者为准)。本产品养老
金领取起始日为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交费期间养老金给付比例
3年交20%
5年交25%
(2)满期金
如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金,合同终止。
(3)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
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与已领取的养
老金总额的差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在任何情况下,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满期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
本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不再给付。
五、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
投保人本人外)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
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
值。